陳乙|這些遺囑無效!寫遺囑要按規矩辦( 二 )


本案中,陳某患有間歇性精神病,但是立遺囑時處于良好的間歇期中,完全恢復正常意思表達能力,因此即使是精神病人所立遺囑,在其精神正常的階段也不存在欠缺遺囑能力的問題。至于后來,陳某受到刺激病發,而喪失遺囑能力,其之前所立遺囑仍然是有效的遺囑。
案例二與案例一不同之處在于,案例一立遺囑與發病的時間極為接近,所患的精神病又屬于長期積累發病,基本不存在間歇發病或者突然發病的可能,法院推定其立遺囑時處于精神病病發的狀態,因此不具備遺囑能力。案例二陳某立遺囑是在精神病的間歇期,且恢復良好,可以認定具有遺囑能力。
法官說法
01
遺囑能力與疾病或生理缺陷的關系。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之所以不具備遺囑能力,是因為未成年人心智未開,不能正確理解財產處分的法律意義,談論生死更是缺乏知識和閱歷的支持。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往往因為精神類疾病或者年老頭腦機能退化而逐漸失智,從而喪失正確表達思想和決定的能力,一個不知自己是誰的人,一個行為不受自己理智控制的人,自然不能作出遺囑,作出遺囑也不能視為他真實的意思表示,《民法典》不認可缺乏遺囑能力的人作出的遺囑。遺囑能力關注的是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態,至于其他生理疾病或者缺陷并不影響遺囑能力,如聾啞人或者盲人,雖然表達意思的能力受限,但是只要是智力和精神狀態正常的成年人是完全具備遺囑能力的,有資格訂立遺囑。
02
監護人不可以代替被監護人訂立遺囑。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那么不具備遺囑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可以代為作出遺囑呢?
答案是否定的,遺囑應當由本人作出,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遺囑,如父母作為子女的監護人,不能代替子女作出遺囑。
《民法典》第35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庇喠⑦z囑是處分財產,且一般屬于無償處分財產,不存在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問題,故而監護人在訂立遺囑上不存在法律認可的權利。
03
判斷遺囑能力的時間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判斷遺囑能力具備與否的時間節點是遺囑作出之時,遺囑作出后遺囑人遺囑能力發生變化的,不影響遺囑效力。在作出遺囑時具備遺囑能力,此后遺囑人因種種原因逐漸喪失心智,遺囑仍然有效。在作出遺囑時不具備遺囑能力,此后遺囑人具備遺囑能力的,遺囑仍然無效。因此,判斷遺囑能力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認為精神病人一概不具備遺囑能力的觀念是有失偏頗的。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的內容(寫遺囑要按規矩辦)
法言俗語
寫文章講究起承轉合,寫詩講究意境高遠,寫遺囑與文學創作截然相反。遺囑本不是為了供人欣賞的,不需要文學技巧、修辭手法,也不會有人在乎遺囑是否文采飛揚、旁征博引,立遺囑的人和使用遺囑的人更在乎的是遺囑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遺囑涉及了哪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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