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
第十五條 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各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材料供貨合同范文2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平等協商,就建材供銷一事,自愿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乙方供給甲方建材一批,質量規格如下: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備注
第二條甲方在建材入場后,必須先檢驗合格后,方能加工使用,否則,甲方提出的一切質量問題及其經濟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 。
第三條乙方根據甲方的材料進貨單供貨給甲方(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必須把提貨計劃天前通知給乙方,乙方組織車輛供貨,直發或庫提 。
第四條乙方保質、保量及時供貨給甲方,甲方必須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和付款方式結算方式結算付清乙方所供建材款項 。
第五條違約責任
違法本合同約定,或無故終止合同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有效期內,若無不可抗拒因素發生,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終止合同,終止合同方視為違約 。
第六條合同終止
甲方和乙方如要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正式書面并電話通知對方,雙方應在結清所有費用及承擔相應責任后本合同才能終止 。
第七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執行本合同或延遲執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執行或延遲執行的證明 。
第八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簽字后生效 。各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其他用于執行相關法律手續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建筑材料供貨合同范本】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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