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餐飲租賃合同( 二 )


十、滯納金及違約責任:
(1)若乙方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繳納租金及各項費用 , 甲方或委托代理人(物業公司商管)有權向乙方按所欠繳金額的千分之三按日計算收取滯納金 。并保留其起訴權 。
(2)乙方拖欠租金超過15日 , 甲方或其委托代理人除向乙方追繳應交租金及滯納金外 , 有權終止本合同 , 扣除乙方履約保證金 , 并有權向乙方追償由此造成的其它損失 。
(3)所有餐飲窗口收費形式為刷卡消費 , 任何窗口不得向顧客收取現金 , 一經發現將從保證金中扣除500元作為違規操作罰款 。
(4)甲方為每一餐飲飲窗口供統一的碗筷 , 如乙方對甲方統一提供的碗筷規格不滿意 , 乙方可自行購買 。甲方提供的碗筷為顧客使用之用 , 乙方不可用來作為櫥窗內部櫥具使用 , 如甲方監督人員發現有如上情況 , 甲方將視該情況為違約 , 有權扣除乙方所交保證金50元次 。
十一、商鋪用途及經營管理:
(1)乙方在租賃期內 , 在甲方劃定的區域內只能經營本合同第二條所劃定的經營項目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 , 乙方不得擅自變更經營項目或括大經營范圍 , 如有特殊情況變更需經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 , 如違反則視為違約 。
(2)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業態進行經營 , 不得擅自改變經營項目 。
(3)乙方如改變經營項目 , 甲方有權權要求限期整改 , 如整改未達到限期效果 , 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在通知終止合同日起 , 可允許乙方延期1個月時間處理遺留問題) , 乙方無條件服從 。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 , 乙方不得擅自改造商鋪結構 。否則視為違約 。
(5)乙方認同甲方執行本合同及附件 。
(6)乙方在租賃期內 , 不得以任何理由使承租商鋪處于停業狀態 。若無營業狀態每月超過5日 , 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 扣除乙方的租賃保證金 , 無條件收回乙方承租區域 。
(7)因乙方原因導致商鋪在合同租賃期內發生轉租/轉讓、產權轉移等 , 甲方將根據實際情況收取500元/次的變更登記手續費 , 該費用由引起該變更的一方承擔 。
十二、裝修或改建
(1)甲方負責對劃租給乙方的內部區域進行統一簡裝修 , 以保證乙方的經營活動能正常開展 , 乙方如有特殊需求須自行雇傭工人進行裝修 , 費用由乙方承擔 。
(2)乙方提前終止合同(包括到期)應保持商鋪的完好無損 , 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所有裝修及設備拆除并清運出商場 , 將商鋪(包括設施、地板)恢復原狀 , 并不得有損相鄰商鋪 。其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或保持商鋪裝修原狀 , 否則將扣除全部保證金 。
十三、未經甲方書面通知同意(并符合甲方提出的條件) , 乙方不得擅自轉租/轉讓/分租/轉借給第三方(甲方不認可乙方私下收取的“接租方”的所謂轉讓費、裝修費) , 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 乙方無條件撤出 , 扣除經營保證金 , 按照違約處理外 , 并向乙方追償相關損失 。甲方委托代理人有權負責在三天內清場 , 由甲方重新招商租賃 。
十四、乙方確因特殊情況要轉租/轉讓的 , 應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 , 甲方根據商場整體經營結構有權對接租人(第三方)所經營的業態等相關信息進行考察 , 在取得甲方書面通知同意后 , 三方方可辦理和完善相關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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