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餐飲租賃合同( 六 )


6、裝飾裝修期間水電費用 , 在退還押金是一并結清 。
第七條:銷售和物業管理
1、承租人在該房屋的經營活動中 , 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商、合法經營、合法從業 , 并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服從出租人對商品質量、服務等工作的管理 。
2、承租人有權在該房屋內自行組織各種促銷活動而無需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 但應報出租人備案 , 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 。
3、對于由出租人出面統一組織的對大多數承租人都有利的促銷活動 , 承租人表示理解和支持 , 并愿意支付和承擔出租人組織促銷活動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費用 。
4、承租人存放在該房屋內的商品、物品由承租人自己保管 。承租人不得在該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不在該房屋呢容留不明身份者 。承租人負責該房屋內部的消防和安全保衛工作 。配合出租人做好公共部位、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和環境秩序工作 。出租人不承擔承租人和承租人租賃的該房屋內承租人的客商、顧客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 。
5、承租人在該房屋內陳列或銷售之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 , 應負責起售后或善后工作 , 如經顧客使用后發生不良反應或有損顧客權益或因此造成出租人信譽受損時 , 承租人應負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
6、承租人在該房屋陳列或銷售之商品 , 應使用其依法獲得的商品名稱、商標、著作權圖案或專利權 , 并依法納稅;所有商品均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之規定 , 明碼標價 。若承租人在承租的該房屋內陳設或銷售的商品發生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益 , 承租人應承擔由次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 概與出租人無關 。
7、承租人不得轉讓、轉租、分租承包、抵押或調換承租的該房屋 。
8、未經出租人同意 , 承租人不得在該房屋外或在 公共部位張貼、張掛或展示任何廣告、宣傳標語、招牌、符號、裝飾、燈飾、燈飾或其他任何東西;不得設攤 , 不得播放影響其他商家正常經營的音樂或宣傳廣播 。
9、承租人應遵守出租人制定的有關 物業管理的所有規章、條例和制度 。允許出租人和出租人授權的人在一切合理時間進入房屋察看物業使用狀況 , 如發生違章出租人可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這些決定對承租人有約束力 , 承租人必須嚴格執行 , 糾正違章的費用由承租人自理 。
10、出租人應確保為承租人提供經營所需要的水、電 , 水量為不少于 噸/日 , 電量不少于 千瓦 。但如承租人的實際使用量(經實際運營情況衡量)與以上設定出入在±35% , 承租人應承擔相應的增容費用或與之相關的處罰金 。出租人應為承租人提供排污、排水、排煙、空調設施安放的合理位置 , 并保證承租人安放上述設施不受他人干涉 。
11、出租人應為承租人的店招牌提供合理、醒目的架設或懸掛處 , 并經協商有償為承租人提供在該房屋外或公共部位 , 人行通道等處懸掛廣告牌、指示牌的合理位置 。
12、接收到該房屋后 , 承租人負責該房屋范圍內電力、消防設施等維修 。承租人應妥善使用該房屋 , 保持該房屋原主體結構及外立面的完好 , 并積極配合出租人對該房屋主體結構的檢查和維修 。
13、房屋及附屬設施維修責任
1)該房屋主體結構部分發生非承租人或承租人顧客原因而損壞由出租人負責進行維修并承扣費用 。如因承租人或承租人顧客原因損壞的 , 由承租人進行維修并承擔費用 。如造成損壞無法修復 , 則承租人應作相應的經濟補償;承租人裝修改建部分的損壞由承租人負責維修并承擔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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