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騰退補償款怎么分配 公房拆是如何補償( 二 )


被告張某曉、王某蕓、張某茂、陳某菁、張某緣共同辯稱,陳某菁和張某緣是涉案房屋同住人;原告張某萍戶口在內可以認定為同住人,但其自婚后就離開了涉案房屋,對涉案房屋無貢獻;原告張某靜屬于空掛戶口,從未實際居住,戶籍遷入時系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未在房屋中居住,監護人的戶口也不在涉案房屋內,不應認定為同住人;被告李某楓在他處曾有過福利分房,不是同住人 。無證經營補貼是對底樓二戶的專有補貼,其余補貼可由同住人分割 。
被告張某菊、李某楓、張某俊共同辯稱,原告張某靜、被告陳某菁、張某緣、張某茂未實際居住,不是同住人;本案同住人嚴格意義上只有被告張某曉、王某蕓及張某菊、李某楓、張某俊五人;原則上認可原告張某萍作為同住人;征收補償款中與實際居住有關的費用由實際居住的五人分配,經營補貼也由五人分配,其余費用由同住人均分;被告李某楓未享受過福利分房 。
三爭議焦點
通過對前述案情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同住人的認定及補償利益的分配 。
爭議焦點一:本案同住人的認定
首先,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同住人為原告張某萍、被告張某曉、王某蕓、張某菊、李某楓、張某俊五人,故該五人可以認定為本案涉案房屋同住人參與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 。
其次,被告均不認可原告張某靜為同住人,認為其屬于空掛戶口;認為原告張某靜非知青子女,其戶口不是基于政策回滬,而是基于同住人的幫助才得以遷入涉案房屋;其母親曾以優惠價格購買過住房,故張某靜享受過福利分房 。
針對各被告對于原告張某靜的上述抗辯意見,筆者作為原告張某靜的代理人向法庭提出如下意見:
1. 關于原告張某靜是否系知青子女的問題
筆者認為,上世紀70年代,國家號召廣大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當時本市知青上山下鄉被安排的地區主要分為云南、青海、新疆等偏遠地區;安徽、江蘇、貴州等臨近省區;崇明、金山、奉賢等近郊農場 。經調查取證,原告張某靜的父親即案外人張某翔在涉案房屋內報出生戶籍,于1976年響應國家號召作為知青先遷往江蘇某農場,后又被安排到本市近郊某農場 。原告張某靜戶籍遷入時所填報的《本市市屬國營農場知青職工子女落戶審批表》中的相關記載亦足以認定原告張某靜系知青子女,屬于依政策落戶 。
2. 原告張某靜是否屬于空掛戶口
由于當事人各方對實際居住情況均各執一詞,且涉案房屋早于2005年即對外出租,均無法證明實際居住情況 。
筆者認為,涉案房屋以協議變更的形式變更被告張某曉為承租人的條件是:被告張某曉保證今后如有按政策回滬親屬有居住使用權 。原告張某靜從未作出放棄涉案房屋居住使用權的意思表示,結合張某靜的戶籍系按政策遷入涉案房屋,故無論其是否實際居住,均享有涉案房屋居住使用權,屬于涉案房屋同住人 。
3. 原告張某靜是否享受過福利分房
筆者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張某靜與其母親的優惠購房的事實存在關聯,張某靜并未作為家庭成員參與其母親的優惠購房,故不能認定張某靜享受過福利分房 。
綜上,原告張某靜屬于涉案房屋同住人,應當享有征收補償利益 。
最后,關于被告陳某菁、張某緣、張某茂、李某楓是否屬于同住人的爭議 。筆者認為,被告陳某菁曾經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在其父親單位分房時享受了福利分房,不應再享有本次涉案房屋的征收補償 。被告張某緣的戶籍遷入遷出及其父當庭陳述張某緣就學情況等綜合來看,可以認定張某緣并未在涉案房屋實際居住,張某緣不屬于涉案房屋同住人 。故被告陳某菁和張某緣無權分得涉案房屋征收補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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