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騰退補償款怎么分配 公房拆是如何補償( 四 )


實務中,生效裁判文書通常引用的法律條文是《物權法》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并無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可以適用于征收共有糾紛,裁判者更多的基于公平合理原則酌情判定 。
筆者認為,征收補償共有糾紛的核心爭議焦點為同住人身份的認定以及征收補償款的分配 。其中,影響同住人身份認定的主要因素為是否實際居住、是否享有過福利住房、戶籍遷入的原因動機等;影響補償款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房屋來源、同住人自身經濟條件及名下住房(含商品房)情況、實際居住情況等 。圍繞征收補償共有糾紛的核心爭議點,在處理征收共有糾紛案件時應先按照本市征收相關的政策以及所屬地塊征收補償方案,結合在冊戶籍人員的實際情況區分出哪些人具有同住人身份,然后再根據各同住人的實際情形來分配征收補償款 。
首先,上海目前的征收補償政策是“數磚頭”加托底保障,也就是根據房屋面積計算補償款,如果屬于居住困難的額外增加居困補貼也就是托底保障 。按照現行政策,也就意味著有戶口的未必就一定能獲得安置補償 。
其次,除了有戶口之外,還要符合同住人的兩個條件: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其中,居住困難與否的判斷標準主要以本市申請經適房的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為參考 。
關于是否實際居住一年以上,訴訟中,爭議各方往往各執一詞 。本案中,原告張某靜、張某萍、張某菊戶稱陳某菁、張某緣從未在系爭房屋實際居住,張某菊戶稱張某茂自婚后未居住在涉案房屋 。法院認為,均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難以確認 ??梢娛欠駥嶋H居住證明難度較高,舉證困難 。
實務中,對于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亦有除外情形,比如因房屋面積小無法居住、因結婚或報出生遷入戶籍雖然沒有住滿一年等,結合其他情形也可以酌情認定為具有同住人身份 。
本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原告張某靜戶籍遷入時未成年且未實際居住,但原告張某靜的戶籍系根據本市市屬國營農場知青職工子女落戶相關政策遷入涉案房屋,被告張某曉變更成為承租人時對按政策回滬的親屬居住權有所承諾,故認為原告張某靜應為涉案房屋同住人 。
他處無房,在征收共有糾紛中主要指福利性質住房,比如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單位分配的福利房等等 。實務中,通常會結合福利住房取得的時間是否久遠,面積是否仍屬困難等綜合加以認定 。
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陳某菁雖享受過福利分房,但新配的房屋面積較小仍屬居住困難,被告陳某菁可以視為同住人 。
筆者特別要說明的是,因主觀原因而造成以下三種情形,通常不具備同住人身份:
1. 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 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 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
實務中,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但同時又存在其他特殊情況,雖不具備同住人身份,但法院在綜合考量后也可酌情分配征收補償款 。
第三,在明確了被征收房屋在冊戶籍人員中的同住人后,將要對征收補償款進行分配 。
1. 征收補償款的組成
不同地塊征收補償款的組成會略有區別,但基本包括了: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款、套型面積補貼款、本區價格補貼款、裝潢補貼款、搬遷獎勵費、簽約獎勵費、臨時安置費、設施遷移費、均衡實物安置補貼、無搭建補貼、經營補貼、特困補貼等 。根據該戶在冊戶籍人員的住房情況屬于居困戶的還有居住困難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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