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騰退補償款怎么分配 公房拆是如何補償( 三 )


至于被告張某茂、李某楓是否屬于涉案房屋同住人的問題,原告不發表意見 。
爭議焦點二: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款的分配
原告認為涉案房屋征收補償總額應由原告及其他六位被告均分,被告張某曉、王某蕓、張某茂、陳某菁、張某緣認為無證經營補貼是對底樓二戶的專有補貼,其余補貼可由同住人分割,被告張某菊、李某楓、張某俊認為征收補償款中與實際居住有關的費用由實際居住的五人分配,經營補貼也由五人分配,其余費用由同住人均分 。原被告各方對征收補償的分配爭議較大 。審理中,各被告均確認按戶分配征收補償款 。
四法院觀點
首先,原告張某靜的戶籍系根據本市市屬國營農場知青職工子女落戶相關政策遷入涉案房屋,被告張某曉變更成為承租人時對按政策回滬的親屬居住權有所承諾,故認為原告張某靜應為涉案房屋同住人 。被告張某菊戶主張原告張某靜的母親以優惠價格購買了農場住房,故認為原告張某靜享受過福利分房 。但被告張某菊戶并未就上述房屋的取得及受配情況提供證據,故關于張某靜享受過福利分房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
其次,被告張某曉戶、張某茂戶主張被告李某楓享受過福利分房非同住人,但其提供的李某楓父親租賃戶名變更申請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況且張某曉變更成為涉案房屋承租人時,李某楓在更改租賃戶名申請書中蓋章簽名,該份申請書實質上承諾了張某曉成為承租人后將保證所有戶籍在冊同住人包括李某楓的利益 。故對李某楓的同住人身份予以確認 。
第三,原告張某靜、張某萍、張某菊戶稱陳某菁、張某緣從未在系爭房屋實際居住,張某菊戶稱張某茂自婚后未居住在涉案房屋,但均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難以確認 。被告張某菊戶另稱陳某菁享受過福利分房,根據查明的事實,陳某菁的父親享受過單位分配住房,陳某菁系家庭成員,但其父親原承租的房屋由單位保留,新配的房屋面積較小仍屬居住困難 。故張某茂、陳某菁、張某緣亦為涉案同住人 。
綜上,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各方均為涉案房屋同住人 。
法院認為,雖認可各當事人同住人身份,但在分配征收利益時應綜合考慮,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征收補償款中的3萬元特殊困難補貼應歸特定對象即被告張某菊所有 。關于無證經營補貼部分,法院認為房屋出租系實際居住人對居住權的讓渡,故上述補貼在實際居住人間分配較為合理 。
考慮到涉案房屋來源于張某菊、張某曉、張某萍的父母,房屋出租前由張某曉戶、張某茂戶、張某菊戶實際居住,張某靜戶籍遷入時未成年且未實際居住,張某緣戶籍遷入遷出,陳某菁享受過福利分房,張某曉作為承租人年老體弱、均分無法購房保證其正常生活等因素,對各當事人的征收補償利益酌情予以分配 。
法院一審判決后,被告張某菊、李某楓、張某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被告張某菊、李某楓、張某俊撤回上訴 。該案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
五以案說法
本案是筆者辦理過的若干征收補償共有糾紛案件中較為典型的案件 。本案當事人較多,涉及知青子女、曾有過福利分房、年老體弱、戶籍多次變動的在冊戶籍人員,涉案房屋在征收十多年前早已對外出租、當事人均未在內實際居住,補償款中涉及無證經營補貼,但由租客實際經營等情形,該案基本涵蓋了征收補償共有糾紛案件中的大多數普遍情形 。
筆者認為,通常家庭內部成員就征收補償款的分配自主協商一致的,可以對征收補償款自由分配 。如無法協商的話,則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本市征收相關的政策、所屬地塊的補償方案以物權共有糾紛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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