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騰退補償款怎么分配 公房拆是如何補償( 六 )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政府第71號令)第三十一條:“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定以及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后,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 。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于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br /> 根據該條款,核定是否居住困難的條件僅是“人均建筑面積22平方米”,征收部門不對是否實際居住,是否具有同住人身份進行認定,而在冊戶籍人員是否屬于居住困難人員的重要因素便是“名下是否有房” 。故在冊戶籍人員中被認定為居困人員并不等同于具有同住人身份,筆者完全認同法院將居困人員與同住人區別認定 。畢竟可以采用各種手段例如“轉移名下房產致名下無登記的住房”等方法成為居困人員,但是否實際居住還是空掛戶口則完全由事實所決定 。
筆者認為,71號令第31條的規定實際上已經明確增加保障補貼款的用途為購買產權調換房屋,而并非屬于被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員所有 。再結合71號令第44條來看,利用增加的保障補貼購買的產權調換房屋亦歸系爭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所有 。況且征收部門是僅對被征收戶是否屬于居住困難戶做出認定,按戶進行補償 。
筆者認為,即便認為被法院認定為不具有同住人身份,但由征收部門認定為居住困難戶在冊戶籍人員中的居住困難人員可以享有部分補償利益的話,也應僅限于增加的居住困難補貼款中的相應份額 。因其不具有同住人身份,無權分得屬于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的其他補償、獎勵和補貼 。
本案中,法院在分配補償款時綜合考量了原告張某靜戶籍系按政策遷入,但遷入時未成年且未實際居住、被告張某緣戶籍遷入遷出、被告陳某菁享受過福利分房、無證經營情況等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又兼顧了張某曉作為承租人年老體弱、均分無法購房保證其正常生活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依照《物權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對原被告各方當事人的征收補償利益酌情予以分配 。
【公房騰退補償款怎么分配 公房拆是如何補償】體現了,確認各共同居住人征收補償份額時,既要考慮到房屋來源、承租關系的演變、同住人的實際居住、對房屋貢獻情況、戶籍在冊人員及入戶原因、戶籍入戶時間長短、補償款項的性質等,還要考慮到實際居住人不應因征收造成新的居住困難等情況 。
從本案可以看出,征收補償款并非按同住人的人數予以均分 。
作者:陳宏偉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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