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人物關系】本案原、被告共十人 。原告張某萍與被告張某曉、被告張某菊、案外人張某翔系兄弟姐妹關系 。被告王某蕓系張某曉的妻子,被告張某茂系兩人之子 。被告張某茂與陳某菁系夫妻關系,被告張某緣系兩人之子 。被告張某菊與被告李某楓系夫妻關系,被告張某俊系兩人之子 。原告張某靜系案外人張某翔的女兒 。

圖1. 人物關系
【涉案房屋情況】涉案房屋為承租公房,包括底層前間、底層后間、二層前樓、二層后樓共四間 。原承租人為原告張某萍與被告張某曉、被告張某菊、案外人張某翔的父親張某,1994年張某去世,被告張某曉在征得全家成年同住人同意,并保證今后如有按政策回滬親屬有居住使用權后變更成為承租人 。

圖2. 房屋情況
【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情況】涉案房屋所屬地塊于2018年發布征收決定 。根據地塊征收補償方案,系爭房屋價值補償及獎勵補貼合計860萬余元,另有特殊困難補貼3萬元、無證經營補貼等合計137萬余元 。涉案房屋總的征收補償利益共計約1000萬元 。

圖3. 征收補償情況
【涉案房屋在冊戶籍情況】涉案房屋有四本戶口本,即原告張某靜與原告張某萍一本,被告張某菊、李某楓、張某俊一本,被告張某曉、王某蕓一本,被告張某茂、陳某菁、張某緣一本 。
1. 原告張某靜與原告張某萍為一本戶口本,戶主為張某萍 。原告張某靜在1995年根據本市市屬農場職工知青子女落戶的相關政策將戶籍從市郊某農場遷入涉案房屋,原告張某萍在涉案房屋報出生戶籍 。
2. 被告張某菊、李某楓、張某俊為一本戶口本,戶主為張某菊 。被告張某菊在1962年從本市某學校遷入涉案房屋,李某楓1983年因結婚從本市某處遷入涉案房屋,張某俊在涉案房屋報出生戶籍 。
3. 被告張某曉、王某蕓為一本戶口本,戶主為張某曉 。張某曉在涉案房屋報出生戶籍,王某蕓1974年因結婚從本市某處遷入涉案房屋 。
4. 被告張某茂、陳某菁、張某緣為一本戶口本,戶主為張某茂 。張某茂在涉案房屋報出生戶籍,陳某菁因結婚從本市楊浦區某處遷入涉案房屋,張某緣于2002年投靠父母從本市楊浦區某處遷入涉案房屋,2008年從涉案房屋遷出至楊浦區某住處,2016年再從楊浦區某住處遷入涉案房屋 。
【涉案房屋實際居住及經營情況】涉案房屋于2005年起對外出租,各當事人均不再實際居住,當事人亦確認涉案房屋由租客在無證經營,至于2005年之前的居住情況各執一詞 。
【當事人他處住房情況】被告陳某菁的父親在1982年獲配本市楊浦區某住房,建筑面積約60平方米 。被告陳某菁為該住房分配時的家庭主要成員之一 。1995年,被告陳某菁作為同住成年人確認該房屋購房人為其父并由其父辦理了購買公有住房的一切手續 。
被告李某楓的父親李某某于1990年因住房困難申請配房,李某某將本市某處房屋的租賃戶名改為其子繼續承租 。
原告張某靜的母親與市郊某農場于1994年以優惠價格購買了本市崇明某農場的住房,1996年申請按相關政策變更為成本價的完全產權,1997年該房屋性質變更為完全產權 。
各當事人名下無其他福利性質住房 。
二原告訴請與被告辯解
原告張某靜、張某萍訴稱被告陳某菁享受過福利分房,被告張某緣未在涉案房屋內實際居住,陳某菁和張某緣不屬于涉案房屋同住人 。兩原告認為,涉案房屋征收補償總額應由原告及其他六位被告均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