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 二 )


二、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 。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 ?!督洕贤ā返谖迨l(三)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比如有的企業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 。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逗贤ā返谖迨l(一)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借貸意見》第10 條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因為此意見是在1991年作出的,與當時的《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 。僅規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 。而對此種情況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 。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別 。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逗贤ā分栽谝幎▋纱箢惤杩詈贤m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 。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 。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3日給四 川省高級法律《關于對企業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中明確“企業借貨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對于合同期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貨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 。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 。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 。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
三、認真審查擔保的效力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 。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 。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 。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 。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 。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 。最高院20xx年12月8日公告12月13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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