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 六 )


7、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轉制、停業、廢業等情況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
(1)出借人是借款糾紛案件的權利人,如果發生變化,其權利應由承繼該權利的人享有 。
(2)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承擔責任 。
(3)借款人、擔保人發生分立的,如果在分 立協議中確定了義務承擔且承擔合理的,可以分立協議確定的承擔部門或企業承擔義務,協議不合理或以分立逃債的以分立后的所有單位承擔責任 。
(4)借款人、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應該申報債權,出借人在借款人破產財產中得不到清償或清償不足的,向擔保人起訴 。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向擔保人申報債權 。
(5)借款人和擔保人發生轉制的,應視轉制的情況區別對待 。所謂轉制主要是指股份制改造、企業出售等 。
A、股份制改造不能改掉債務的承擔,改制后的企業仍應承擔原債務 。
B、關于企業出售,原企業遺留債務承擔問題,最高院20xx年3月的《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稿中有明確的意見:“...35、企業出售系企業全部產權的轉讓,一般原企業法人并不消滅,僅是企業出資人的變更 。企業出售前遺留的債務,仍應由該企業法人自行承擔 。36、企業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符,買方以承擔企業債務為條件接受該企業的,視為企業零資產出售 。出售前企業遺留的債務,應當由買方承擔 。37、因公民個人購買改變了原企業性質為私營企業,對出售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雙方有明確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如購買價中含企業負債的,企業出售前遺留的債務應當由買方承擔 。但買方購買企業凈資產,不負擔債務的,企業出售前的債務由賣方負擔 。38、企業出售時,賣方故意隱瞞或者遺漏原企業債務的,對所隱瞞遺漏的債務,賣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院的規定應該說是比較明確了 。在山東省某市一起貸款人起訴債務人并擔保人的案件中,債務人在貸款后發生了重組,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買斷其95%資 產與當地某資 產公司的5%資產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該企業仍在原地生產 。債權人不但起訴了新組建的企業而且將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也列為被告 。當地中級法院判決吉林公司不承擔責任,債權人上訴,開始上級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要求判令吉林公司承擔責任 。該中院仍然堅持原意見,后山東省法院發出文件,明確此種情況母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吉林公司勝訴 。
(6)企業歇業、被 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責任承擔 。李國光在當前審理民事案件中的問題關于“清算主體的責任中指出”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和企業法對清算主體在清理債權債務過程中的職能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因此,如果清算主體不履行清算義務而實際損害了企業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清算責任;如果清算主體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造成企業財產毀損、滅失、貶值,甚至私分企業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到實際損失的,則無疑對債權人構成侵權,應對債權人因此產生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
七、時效問題
關于時效問題主要應該注意兩個方面 。
1、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超過時效的,其超過時效的證據應該由主張超過的舉證 。認為沒有超過的應該對沒有超過時效舉證 。法院綜合雙方證據進行認定 。但是,有的雖然超過了時效,債務人又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另行給債權人寫了還款計劃 。對此,最高法院1999年1月9日通過并于2月16日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 向借款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應該認定債務人對還款作了新的承諾,在新的承諾之日起的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又起訴的應該支持,判決債務人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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