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 四 )


五、如何確定借款的利率
關于借款的利率一般以雙方的約定為主,但也不是全都如此,應該區別不同情況依法確定 。
1、國家金融機構做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其利率應該執行國家規定,而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對利率進行宏觀調控,有時一年中會有幾次調整 。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些金融單位出于不同的考慮或者根據貸款方貸款的用途及使用的緩急可以與借款方約定高于或低于國家規定的利率 。對此,法院不應予以支持,而應該以國家規定為準 。
2、一方為個人的借款稱之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最高可以支持到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這個4倍是包括本數在內的4倍,不是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 。有的人理解法院可以支持到4分利,即年利40%,這在前些年銀行貸款年息10%時是正確的 。但近年來,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都大幅度下調,已經遠遠不是當年的情況 。
3、企業間的借貸是違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的,法律不予保護 。因此,其利息無論高低,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前所引最高院的答復,對于其雙方約定的利息法院要予以收繳,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按當時銀行利率計算,并予以收繳 。
4、對于借貸雙方借款合同合法,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應該按雙方約定支持 。
5、特殊利率的處理 。有的時候,借貸雙會約定一種特殊利率 。如張某和李某于1999年12月28日因急于用款提出向王某借款20xx0元,于20xx年2月即可歸還 。王某因手中錢不夠便表示可將自己手中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賣出,當時股價每股18 。75元,但要求張、李補足還款前該股票的最高股價與18 。75元之間的差價款 。張、李表示同意 。于是,王某將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賣出補上15250元,湊夠20xx0元交給張、李 。在還款時王提出在張、李使用款項期間方正科技股票最高股份34元每股高出15 。25元,因此除應償還20xx0元借款外,還應支付15250元 。對此,張、李不同意,王起訴法院 。表面上看,張、李借款僅2萬元,借款2個多月,就支付利息15250元,相當于月利率76%,大大超過了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似不應予以支持 。但實際上如果王不將股票賣掉,也必然會得到如此的收益 。相反如果該股票在此間不溢價甚至掉 價,王某也可能一分利息得不到 。反之,如果張、李以此款購買了方正科技股票,其盈利也是15250元 。以此而言,這種風險對于雙方是相同的 。因此,對于這種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風險借款約定應予支持 。后法院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張、李承擔了5000元利息和訴訟費 。這是王某放棄了部分請求,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
六、債務責任的承擔
做為借款合同,其還款義務首先由主債務人即借款人承擔,這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在有的情況下會出現某些特殊情況 。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的處理 。
1、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責任承擔 。比如在農村有的人以他人名義(如刻有他人的名字的名章)借款,但事后借款人不承認,發生爭議 。對于這種情況最高院《借貸意見》14規定“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
2、“私貸公用”情況下責任的承擔 。出借人不知用款人,用款人也沒有介入貸款 還款事宜的,由借款人承擔責任;出借人知道或借款披露了用款人的出借人只能選擇借款人或用款之一承擔責任 。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與用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應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判決由一方承擔責任,而駁回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 。如果借款人承擔責任后起訴用款人,應判決用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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