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稉7ń忉尅返谒臈l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 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 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稉7ń狻返谖鍡l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 ?!稉7ń忉尅返诹鶙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侗WC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四、正確審查債權行使時間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 。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 。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 。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 。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 。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 。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規定的也比較細致 。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 。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說明其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 。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 。最高院《擔保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這項規定不僅確定了債權人可以選擇申報債權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且對保證人的保證方式亦不加限制,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一般保證人直接主張權利 。當然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也可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 。如某市軋鋼廠向銀行貸款4000萬元,在未到還款期限時即進入了破產程序 。銀行起訴了擔保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以貸款未到期進行抗辯 。法院認定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效,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實際上已經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應該視為銀行享有到期債權,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 。擔保人亦應承擔還款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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