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 八 )


1、注意區別債權債務關系與勞動爭議糾紛
有些時候有的糾紛看似債權債務,但實際上可以是勞動爭議 。如王某于1994年1月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為其工作人員 。后于1995年6月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 。雙方約定,王至少為公司工作10年,公司為其購買住房一處,總價款848000元,購房后,王每月向公司交住房資金的1/240,即3535元 。協議還約定雙方發生爭議后依照中國法律解決 。20xx年7月,公司決定解除與王某的合同,并要求返還未收回的住房資金 。王某不服,公司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所爭議的首先是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應該解除,隨 之而來的才是是否應予退還住房資金的問題 。勞動爭議問題不解決,就不能解決住房資金的問題 。不能簡單地只看涉及金錢的都認為是債權債務糾紛 。
2、非法集資不是借款合同糾紛
在一段時間內,在某些地方出現一股非法集資的歪風,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額利率為誘餌,公開或秘密地向社會上或親朋好友非法集資,再采取拆東墻挪西墻的方法返還一部分利息 。而最后的結局有的是攜巨款潛逃,有的大肆揮霍,造成巨大的差額,無法彌補 。對于因此類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非法集資罪偵查起訴 。對于當事人的損失應該通過追贓的方法解決 。否則,即會造成輕縱犯罪,又會因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而無法收場 。
【借款合同糾紛】3、惡債不予保護 。有的債是因非法活動而形成,如賭 博等 。對于這種惡債,不但要駁回起訴,而且應該建議公安機關對行為人進行處理 。還有的是放高利貸,乘人之危,對遇到經濟和生活困難的人進行盤剝 。對于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對僅是高于法律規定不多的,只支持到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對于純屬驢打滾的不但不予支持,還應該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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