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 七 )


2、擔保人在催款單上簽字不能認為是對原擔保的重新確認 。在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可以認定是對原債權債務關系的重新確認,但如果擔保人僅有這種情況則不能認定對擔保關系的重新確認 。一是最高院的解釋并沒有涉及擔保人,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擴大適用的原則,不得對擔保人適用 。二是擔保合同必須是書面協議形式 。主債權可以重新確認,但擔保過時效后沒有重新確認的規定,即使確認也應該用書面形式明確 。僅僅在通知單上簽字不足以認定重新確認擔保 。因此,原擔保人不應再承擔責任 。但是,由于擔保人也是債務人之一,如果擔保人明確地以書面形式承諾擔保原有債務,也應視為放棄了對擔保時效的抗辯,應該承擔責任 。如某貿易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從某銀行貸款1000萬元,約定借期一年,并由某集團公司擔保 。1999年5月,貿易公司通知銀行自己已經無力還債 。銀行立即就貿易公司是否能償還債務進行調查,結論為貿易公司已經無還債能力 。此后,銀行拋開貿易公司,開始與集團公司進行接恰,由于集團公司資金緊張也一直未能解決 。經銀行要求集團公司于20xx年9月出具承諾函,同意按原合同約定條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0xx年11月銀行起訴,要求貿易公司和集團公司償還借款,經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在知道貿易公司無還款能力后的二年多的時間里未主張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不予支持 。集團公司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又 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該種抗辯理由不應支持,判決集團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此案與前案的區別就在于是否明確地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明確表示承擔保證責任則不可反悔 。
八、關于逾期違約金和利息的計算
對于借款合同糾紛中債務人逾期違約金的給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相同 。有的計算到起訴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生效后十日,有的判決到實際給付之日 。各種作法都能說出一定的道理 。我們認為,應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計算 。這里應該注意的是,出借人雖然大多是銀行,但也屬企業性質,是獨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有自己處分的權利 。與此同時,出于各種不同的考慮,法院在判決時除應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權利外,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即不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不合法的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持 。
1、僅要求本金而放棄違約金和逾期利息請求的,只判決本金;
2、雙方對逾期違約金和逾期利息有約定的,當事人對利息有明確請求數額,且不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可按其請求數額判決;
3、如債權人僅請求借款方返還本金并按約定或國家規定計收利息的,計算至起訴日至的可按其請求判決;
4、貸款方請求返還本金及全部應付利息的,應判決至判決確定之日后十日 。因判決的確定是個變數,可能因不上訴和上訴而不同 。
5、判決確定后十日之前,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在其履行時自動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屬于不按法院判決執行 。
6、在判決確定后應該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決加倍罰息 。在強制執行時以此執行不屬于判決不確定 。
7、對于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適當調整 。雙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應調整 。
九、注意區分借款糾紛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區別
在有些時候,有些看似債權債務關系的事情,實質上不是債權債務關系,如果法院強行判決,則會造成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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