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列入評審的因素有什么,影響職稱評審的因素有哪些

【不得列入評審的因素有什么,影響職稱評審的因素有哪些】3.《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定:"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 。
公職人員能否當評標專家?
目前,我國對于各類公職的人員是否可以當評標專家沒有明確禁止的規定 。查了《公務員法》和各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關于專家的資格條件均未提出公職人員不得兼任的要求 。只有少數地方做了規定,比如《深圳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指出,在職的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專家庫 。
個人認為,公職人員由于身份一般來說比較敏感,雖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并不代表公職人員作為兼職做評標專家就可以隨意而為,參加項目應謹慎衡量幾個因素:1、招標項目有無違反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對于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招標項目應果斷拒絕,對投標單位間是否存在圍標陪標串標等違規行為要按要求處理 。2、最好征得本單位的同意,并且不要影響到自己的本職工作,必要時向單位請假 。
哪些榮譽獎項不可以作為評審因素?
一、榮譽獎項一般不可作為資格條件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經常有采購人要求采購代理機構將供應商的榮譽證書、獲得的獎項等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 。由于榮譽證書、獎項一般都不是法定許可資質,所以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員不會同意將榮譽證書、獎項作為資格條件 。不過,將榮譽證書、獎項作為評審因素的做法,在實踐中較為普遍 。
這些從業人員認為,將諸如"重合同守信用"單位、“優秀供應商”、“知名品牌”企業等榮譽獎項作為加分項,既可以對供應商綜合實力、履約信用進行考察,也是起到對優秀企業的鼓勵作用 。因此,將榮譽證書、獎項作為評審因素合理合法 。實際上,上述榮譽獎項作為評審因素并非都合法,需要進行仔細甄別 。二、部分榮譽獎項隱含不合理限制條件 。
通過仔細分析可以看出,諸如“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知名品牌”企業、“優秀供應商”等榮譽獎項的申報條件和評價指標中體現了企業成立年限、市場占有率、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等規模條件指標 。如果將其作為加分項,表面上沒有違反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但實際上隱含的限制條件起到變相限制效果,也屬于違法 。
一些榮譽獎項雖明確由企業自愿申請(非強制),但其申報條件與企業經營年限、注冊資金、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市場占有率等指標緊密相關,比如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經營期限5年以上,且經營規模及管理水平須達到行業領先,營業收入增長率、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市場占有率,業績等方面也均須達到行業較高水平,才能申請參與榮譽證書 。
那些因經營期限不到5年、企業規模不夠、經營效益達不到行業領先水平的中小微企業,因客觀條件達不到申請條件而無資格申報 。如只對獲得這些榮譽獎項的企業加分,那么就間接限制了那些客觀上無法獲得榮譽證書的中小微企業 。也就是說,如果榮譽獎項的申報條件及評價標準涉及企業經營年限、注冊資金、營業收入、從業人員、納稅、市場占有率等規模條件,就不可以將其作為評審因素;反之,則可以將其作為評審因素 。
三、財政部發文,進一步明確相關要求 。財政部近日發布《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 。38號文要求清理的妨礙公平競爭十種情形中,明確包含了“設置成立年限門檻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38號文的發布,再次強調了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的重要性,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了更加優良、更加寬松的條件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