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即使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離婚也不一定平分

最近這起離婚案登上了熱搜,案例主要情節是,男方小王與女方小喬經人介紹相識,兩人婚后育有一個女兒,女兒已滿8周歲。男方小王在婚前全款買下了位于杭州的三套房產,一套自住,兩套出租,結婚時小王將小喬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小王婚后沒有工作,在家帶女兒,小喬主要時間用于工作,陪女兒時間較少。由于雙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逐漸因家庭事務產生矛盾,于是在2020年時,小喬到法院起訴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雙方對房產分割及女兒撫養權問題有爭議,雙方都要求撫養女兒,小喬要求分割6成的房產,小王不同意將房產分割給女方。小王|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即使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離婚也不一定平分

最終法院判決結果為,判決雙方離婚,酌情確定小喬可分得約25%的房產份額,小王可分得約75%的房產份額,女兒由小王負責撫養,小喬每月負擔生活費。其實這件事之所以登上熱搜,我想主要還是因為離婚時的房產分割問題,在我們普通老百姓眼中,普遍認為只要房本上加了名字,就擁有了這套房子的所有權,這種觀念也導致了在結婚時,女方往往都會要求男方在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認為只要房本上加了名字,那么即使日后離婚也是可以分到一半房產的,但是這個案例的判決卻給我們潑了一盆冷水。接下來我們分析一下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判決結果。小王|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即使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離婚也不一定平分

第一個問題,為何判決雙方離婚?這個問題看似有點像廢話,大家肯定會說因為雙方都同意離婚,所以法院判決離婚沒有問題,其實大家的說法很正確,但在幾個月前就有原被告雙方都同意離婚可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被點贊的新聞刷爆了朋友圈,而且近年來還有幾例類似的離婚案件都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大家看到這樣的判決后,都會覺得不可思議,那么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應該判決離婚嗎?我個人認為是應該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而對于夫妻感情問題,夫妻雙方才是當事人,在雙方都表示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經過調解,雙方確實也沒有愿意再和好的想法,那么法院是可以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小王|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即使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離婚也不一定平分

第二個問題,為什么法院不支持房屋平分?在這里我要糾正大家一個錯誤觀念,那就是即使是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是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也并非是要平分的。大家所認為的平分房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而本案中,即使房子加了女方的名字,也不意味著男方就將一半房產份額贈與給了女方,而且法院還是要考慮房子的具體情況,并非僅以房本作為判斷依據,而三套房產都是婚前男方自己全款購買的,也就是說如果在購房合同都是男方自己簽訂的,購房款也是男方自己支付的,購房稅費也是男方支付的情況下,男方明顯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比女方要大很多。除此之外,法院還會考慮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雖然小喬對房產來源沒有太多貢獻,但是法律還是會照顧女方的,因此法院最終酌情確定小喬可分得約25%的房產份額,小王可分得約75%的房產份額的判決結果也是合理的。小王|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即使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離婚也不一定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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