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養犬管理規定2019( 二 )


一般管理區內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具體區域范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
第八條重點管理區內 , 實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記和年檢制度 , 犬只未經免疫、登記 , 不得飼養;居民每戶只準飼養一只小型犬 , 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導盲犬、輔助犬除外) 。
一般管理區內 , 實行狂犬病免疫、犬只備案制度 , 犬只未經免疫 , 不得飼養;每戶居民飼養犬不得超過兩只 。
單位準養犬只的品種和數量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審核批準 。
烈性犬的品種和大型犬的體高、體長標準 , 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確定 , 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
機關、醫院(動物醫院除外)、學校、幼兒園 , 以及單位集體宿舍區禁止養犬 。
第九條本市對準養犬的免疫、檢疫實行申報制度 。
養犬人應當定期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地點對準養犬只進行免疫、檢疫 。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犬只免疫情況進行登記 , 建立犬只免疫檔案 。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便民原則 , 可以定期組織動物診療機構到城市社區、住宅小區、農村地區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等服務 , 并發放免疫證明或者更新免疫登記情況 。
第十條公安機關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高效、便民原則 , 合理設點 , 協調辦理養犬登記、年檢和犬只免疫、檢疫等事項 , 聯合公告辦理時間、地點及要求 。
第十一條重點管理區內 , 養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個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件;養犬單位具有合法手續和單位負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二)養犬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養犬單位要配備專門管理人員 , 并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有固定的獨自占有或者獨自使用的住宅、場地;
(四)住宅、場地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
第十二條重點管理區內 , 養犬人應當首先征求所在地基層組織的意見 , 并簽訂養犬責任書 , 承諾遵守有關養犬義務 , 由基層組織出具符合養犬相關條件的證明 。
養犬人應當自養犬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地點實施犬只免疫并領取《犬類免疫證》 , 并憑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和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按照公告要求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 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 繳納管理服務費 , 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
第十三條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 登記機關應當當天予以登記并及時發放養犬登記證、犬牌;不予登記的 , 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
需要進一步核實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 經登記機關負責人同意 , 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辦理登記手續 , 并向養犬人書面說明理由 。
養犬登記證和犬牌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統一規格 。犬牌的內容應當便于查找犬主 。
第十四條重點管理區內 , 養犬人養犬應當繳納防疫費、管理服務費 。
防疫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繳納;管理服務費的具體標準應當召開聽證會確定 , 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
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輔助犬的 , 免收管理服務費;非營利組織收養流浪犬、無主犬的 , 收養期間免收管理服務費 。
第十五條管理服務費由登記機關收取 , 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管理服務費主要用于犬只管理、對疫犬和無主犬尸進行無害化處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補貼等支出 。管理服務費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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