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養犬管理規定2019( 四 )


(六)重點管理區內攜犬出戶的 ,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約束 , 犬只必須掛犬牌、束犬鏈 , 犬鏈長度不得超過兩米;遛犬時注意避讓行人 , 尤其要注意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七)不得在住宅小區的公用部位養犬;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 , 必須實行圈養或者拴養 , 不得在公共場所遛犬 , 并在飼養場所外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牌;因工作需要攜烈性犬、大型犬(導盲犬、輔助犬除外)出戶或者從一般管理區進入重點管理區的 , 應當采取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等有效約束措施;
(八)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 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吠影響他人休息的 , 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犬只給他人造成傷害的 , 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必要的費用 , 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十)履行養犬義務 , 遵守居住地養犬自律公約 。養犬人有責任馴化所飼養犬只 , 使其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

唐山市養犬管理規定2019


第四章 犬只診療和經營規范
第二十三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 應當取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診療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獸醫資格 , 遵守法律、法規 , 遵守職業道德 , 建立健全病例檔案制度和診療制度 。嚴禁為養犬人開具虛假免疫證明 。
第二十四條以營利為目的 , 在固定場所從事犬只養殖、交易、寄養、訓練等經營活動的 , 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 從事犬只養殖的 , 還應當取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放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 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 并自工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 。
犬只養殖、交易、寄養、訓練等場所不得設在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住宅小區、商住樓或者學校附近以及其他人口密集的區域 。
第二十五條從事犬只交易 ,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的犬類交易市場內進行;
(二)對所交易的犬只進行有效約束;
(三)出售犬只的 , 向買受人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犬只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有效的免疫證明;從境外進口的 , 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檢驗檢疫證明;
(五)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應當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 并監護好現場 , 不得擅自轉移、出售和屠宰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批評、勸阻 , 并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 。
相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 , 并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 。接受和處理舉報實行首問負責制 。
第二十七條基層組織可以通過居(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等形式就文明養犬、愛護清潔衛生、遛犬區域和時間等事項依法制定養犬自律公約 , 并負責監督實施 。居(村)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
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對違反養犬義務的行為有權予以批評和警告 , 可以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相關執法部門 , 協助執法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 。
第二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對犬只進行檢疫 , 發現狂犬時 , 應當會同公安機關立即捕殺 。犬尸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 。
第二十九條養犬人、診療機構和其他居民發現狂犬或者發現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等傳染性疾病時 , 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捕殺或者采取其他處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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