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養犬管理規定2019( 三 )


第十六條登記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登記電子檔案 , 并定期向相關部門以及養犬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反饋 , 實現信息共享 。
養犬登記(檔案)事項為:
(一)養犬個人姓名、年齡、聯系方式以及戶籍和居所情況;養犬單位名稱、地址以及單位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
(二)準養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和主要體貌特征;
(三)免疫種類及接種疫苗的時間;
【唐山市養犬管理規定2019】(四)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以及年檢、變更、補發等情況;
(五)繳納管理服務費的情況;
(六)養犬違法記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
第十七條重點管理區內 , 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持養犬登記證(犬牌)到登記機關免費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一)養犬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變更的 , 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二)飼養的犬只出售或者贈與他人的 , 原養犬人、買受人或者受贈人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三)飼養的犬只死亡的 , 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四)養犬人放棄所飼養犬只的 , 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留檢所 , 并在送交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
養犬登記證(犬牌)遺失的 , 養犬人應當自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 , 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
登記的犬只產幼犬的 , 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內領取《犬類免疫證》 , 在九十日內妥善處理 。
第十八條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犬類免疫證明和檢疫合格證明 。
第十九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一般管理區內的養犬管理 , 犬只的免疫和檢疫 , 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養犬人應當將養犬情況向村(居)民委員會報告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本轄區內所養犬只的品種、數量、狂犬病免疫等情況統一登記造冊 , 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備案 。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養犬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定期為犬只接種預防狂犬病疫苗 , 還應當防治犬只的其他疫病 。
對有興奮、狂暴、流涎、具有明顯攻擊性等疑似狂犬病癥狀的犬只應當及時進行捕殺 , 并及時報告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 , 并設立標識;在重大節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可以規定臨時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 , 并設立標識 。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有權禁止養犬人攜犬進入 , 但應當設立明顯標識 。
基層組織可以根據養犬自律公約的規定 , 在居住區內設立標識 , 標明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 。
第二十二條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餐飲服務場所、社區公共健身場所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不宜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 , 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三)犬只死亡的 , 養犬人不得隨意丟棄 , 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在其指導下對犬尸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攜犬乘坐電梯時 , 應當征得其他乘坐人的同意 , 并為犬戴嘴套或者采取懷抱、將犬裝入犬籠或犬袋等其他約束措施;
(五)重點管理區內 , 犬只在樓道、公共陽臺、道路、廣場等人員活動的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等遺棄物 , 養犬人應當立即清除并處理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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