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養犬管理規定2019( 三 )


濟南養犬管理規定2019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當設立犬類留檢所,并負責收容和處理棄犬、無主犬、傷人犬、沒收(暫扣)的犬只 。對健康的棄犬、無主犬,公安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準予領養 。
第二十三條 在一般管理區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類免疫證明,并每年對所養犬只進行免疫 。
第二十四條 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和為犬類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有關動物防疫規定,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重點管理區、泉水補給區和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開辦犬類養殖場,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內設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場,不得在犬類養殖場和犬類交易市場以外的場所從事犬類交易 。
出售的犬只必須具有畜牧獸醫部門核發的動物檢疫證明和犬類免疫證明 。
第二十五條 養犬人發現或者懷疑所養犬只患有狂犬病癥狀時,應當及時送交畜牧獸醫部門檢查 。
公安、畜牧獸醫部門在登記、免疫或者檢查中發現疑似患有傳染病的犬只時,有權暫扣和檢疫;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依法采取撲殺措施,并對犬尸進行無害化處理 。
發生狂犬病疫情時,依法予以處置 。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批評、勸阻,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
公安、畜牧獸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工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對在重點管理區內的舉報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對不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
環境衛生保潔人員發現攜犬人未清除犬糞的,有權要求其立即清除;對不予清除的予以舉報,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對無法查明相應責任人的,由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按照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分工負責及時清理 。
第二十七條 養犬人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將傷人犬只立即送交犬類留檢所由畜牧獸醫部門進行檢測,不得隱匿、轉移 。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醫療費、檢測費和其他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一)違反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未辦理初始登記或者年度登記的,沒收犬只,并按每只犬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按每只犬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遺棄所養犬只的或者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隱匿、轉移傷人犬只的,按每只犬處以二千元罰款 。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的,沒收犬只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對犬只進行免疫的或者犬只死亡未將犬尸送交畜牧獸醫部門處理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畜牧獸醫部門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畜牧獸醫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罰結果抄送同級公安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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