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并對養犬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城市道路、廣場上從事犬類交易的,沒收犬只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罰結果抄送同級公安部門 。
第三十一條 對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個人,因違反本規定在兩年內累計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只,其在五年內不得飼養犬只 。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公安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與養犬管理相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
第三十三條 養犬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濟南養犬管理規定2019】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于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養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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