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南昌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二 )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定期攜帶犬只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
初生幼犬三月齡時進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齡時進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
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 。
第十五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獨立的居所 。
第十六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應當自取得犬只免疫證明之日起二十日內,攜帶犬只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身份證明;
(二)犬只免疫證明;
(三)房產證明、房屋租賃證明 。
第十七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實施護衛、守護財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三)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四)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封閉圈養設施 。
第十八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申請養犬的,應當自取得犬只免疫證明之日起二十日內,攜帶犬只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犬只免疫證明;
(三)犬只品種、數量清單;
(四)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
第十九條 區(縣)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為犬只植入電子芯片;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
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辦理登記手續,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和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將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發證設置在同一場所,并向社會公布辦理地點 。
第二十一條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 。期滿后需要繼續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內,持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 。
第二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變更、注銷或者補辦手續:
(一)飼養的犬只出售或者贈與他人的,購買人或者受贈人應當自購買或者受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二)放棄所飼養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場所,并辦理注銷手續;
(三)飼養的犬只死亡的,應當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
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遺失或者損毀的,養犬人應當自遺失或者損毀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養犬人身份證明補辦 。
養犬人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變更的,應當在養犬登記續期時同時辦理變更手續 。
第二十三條 禁止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危險犬只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 。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其他犬只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的,應當持有犬只免疫證明;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
第二十四條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犬只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 。
第二十五條 犬只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轉讓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