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南昌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三 )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重點管理區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和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畜牧獸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信息共享,為社會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信息 。
養犬管理電子檔案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免疫接種情況、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人因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
(四)養犬登記相關證件的發放、變更、注銷和補辦信息;
(五)其他需要記載的信息 。
第二十七條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在辦理養犬登記或者登記續期時,應當向公安機關繳納養犬管理費 。第一年每只繳費三百元,以后每年繳費二百元 。
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以及六十五周歲以上孤寡老人養犬,免收養犬管理費 。飼養絕育犬的,憑犬只絕育證明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 。

南昌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南昌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收取的養犬管理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養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關建設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市、區(縣)財政預算 。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組織“斗犬”活動;
(三)不得污染環境衛生;
(四)不得在住宅小區的共用區域養犬;
(五)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
(六)不得隨意拋棄犬只尸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
第三十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區域:
(一)辦公場所、醫院診療區、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單位集體宿舍、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二)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網吧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
(三)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車場所;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餐飲場所、商場、賓館、室內農貿市場;
(六)八一廣場等紀念性場所 。
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
除第一款規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 。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劃定臨時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并設立標志 。
第三十二條 公園管理單位可以在公園內開設犬只活動的公共區域,該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衛設施以及注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
第三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內攜帶犬只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犬只標識;
(二)用犬繩牽領犬只,避讓他人;
(三)在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懷抱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
(四)乘坐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懷抱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
(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擊行為;
(六)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攜帶 。
用犬繩牽領時,犬只體重不滿二十公斤的,應當用長度為兩米以下的犬繩;犬只體重二十公斤以上的,應當用長度為1.5米以下的犬繩,并為犬只佩戴嘴套 。
單位飼養的危險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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