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南昌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四 )


第三十四條 犬只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預付醫療費用 。
提倡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
第三十五條 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畜牧獸醫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
第四章 犬只收容和領養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犬只收容場所,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納入本市公共設施建設體系 。犬只收容場所由公安機關管理,負責接收、檢驗和處理無主、棄養、扣押、沒收的犬只 。
在犬只收容場所之外,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社會組織或者專業機構接收、檢驗和處理無主、棄養、扣押、沒收的犬只,并對其進行監督 。
提倡有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收容和領養犬只,但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收容和領養犬只的社會團體應當報市公安機關備案 。
第三十七條 犬只收容場所應當對收容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醫療措施,制定專門的工作規范,建立犬只信息查詢平臺供公眾免費查詢,定期舉行社會開放日活動 。
犬只收容場所對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應當立即通知養犬人在七個工作日內領回 。養犬人領回其犬只的,應當依法承擔在犬只收容場所發生的飼養等相應費用;養犬人逾期不領回的,按照棄養犬處理;十個工作日內無法通知養犬人的,按照無主犬處理 。
第三十八條 犬只收容場所應當允許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領養無主、棄養、沒收的犬只 。自接收犬只之日起六十日內無人領養的,由犬只收容場所處理 。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無主犬的,可以將其送至犬只收容場所或者報告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
第五章 犬只診療和經營
第四十條 開辦犬只診療機構應當取得畜牧獸醫部門頒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診療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獸醫資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禁止為養犬人開具虛假犬只免疫證明 。
第四十一條 犬只診療機構應當依法對死亡犬只或者摘除的犬只組織、器官及診療、整容的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不得隨意拋棄 。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犬只交易市場進行規劃,其選址應當遠離人員密集地區 。
犬只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疫條件,配備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等設施 。
進入交易市場的犬只,應當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住宅小區、商住樓內或者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從事犬只銷售、寄養、訓練、美容等經營活動 。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只經營性養殖活動 。
第四十四條 從事犬只銷售,開辦犬只寄養、訓練、美容等經營性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污染環境衛生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對飼養的犬只不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未經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養犬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登記,并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逾期仍不登記的,沒收犬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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