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養犬管理條例( 三 )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九條 登記實施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人養犬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不予登記的,應當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

鄂州養犬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住所地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新居住地登記實施單位辦理犬只飼養登記變更手續 。
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或者免疫證明損毀、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及時補辦 。
已經登記的犬只轉讓、贈與、死亡、丟失的,原養犬人應當自該犬只轉讓、贈與、死亡、丟失之日起7日內到登記實施單位辦理注銷養犬登記手續 。
經公安機關依法確認有一次傷人記錄的犬只,不得繼續在限養區內飼養 。養犬人應當在該犬只傷人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實施單位辦理注銷養犬登記手續 。
第二十一條禁止轉借、冒用、涂改、偽造、買賣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 。
第四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展覽、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攜帶犬只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寵物醫院除外)、商場、商業街區、少年兒童活動場所、餐飲場所、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美術館、圖書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歌舞廳、游樂場、候車室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進入開放式廣場、公園應當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并避開人群聚集區域;
(二)個人養犬應當在住所內飼養;單位養犬應當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并有專人管理,不得出戶遛犬 。除軍犬、警犬執行任務外,嚴禁攜帶大型犬、烈性犬進入公共場所;
(三)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和犬類免疫證明,套掛犬只標識牌,束不超過2米長的牽引帶并為犬戴嘴套或將犬只裝入犬籠,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不得攜犬乘坐除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五)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居(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六)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九)限養區內提倡飼養絕育犬 。犬只產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60日內將幼犬轉讓他人或者送交犬類留檢場所;
(十)嚴格履行《養犬安全責任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二十三條養犬單位和個人每年應當攜帶所養犬只、養犬登記證和犬類免疫證明,接受公安機關、登記實施單位、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檢查 。
第二十四條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
第五章犬只經營規范
第二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在固定場所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政許可證件,并自營業執照核準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區(開發區)公安機關備案 。
第二十六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建立健全病歷檔案制度和診療制度,嚴禁為養犬人開具虛假免疫證明;診療人員應當具有執業獸醫從業資格 。
經營性獸醫防疫及診療機構收取費用,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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