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養犬管理條例( 四 )


第二十七條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獨立場所,具備良好的排污設施、隔音設施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疫條件;
(二)養殖、交易場所不得設在住宅小區、商住樓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區域;
(三)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嚴格執行;
(四)犬只符合市公安機關確定的犬類品種;
(五)銷售的犬只應當具有犬類免疫證明;
(六)不得流動經營 。
第二十八條用于展覽、演出和比賽的犬只(含外地進入犬只),應當持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證明、檢疫證明,并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定地點展覽、演出和比賽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限制養犬范圍內,無養犬登記證養犬的,由登記實施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符合養犬條件的,限期辦理養犬登記手續,不符合養犬條件的,限期自行處理犬只 。逾期仍未辦理養犬登記手續或自行處理犬只的,該犬只視為野犬,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二)轉借、冒用、涂改養犬登記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偽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或者個人未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處理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體以及其他有關污染物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動物防疫法》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四)個人所養犬只未在其住所內飼養、單位所養犬只未栓養或者圈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五)飼養犬只污染環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養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規定攜帶大型犬、烈性犬進入公共場所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每犬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每犬200元以下罰款;
(七)飼養犬只,因噪音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處以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九)違法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法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由衛生和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從事犬類交易、養殖、舉辦大型犬類展覽或開辦為犬類動物服務的商店和醫院等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等依據各自職權依法予以處罰 。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其他條款未作處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批評教育,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二條 犬只咬傷他人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將受傷者送到衛生和計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狂犬疫苗預防接種,并依法承擔相關醫療費用和賠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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