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養犬管理條例?郴州養犬管理條例( 三 )


(四)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 , 應將其裝入犬籠;
(五)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六)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郴州市養犬管理條例?郴州養犬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國家、學校、幼兒園、醫院(寵物醫院除外)、商場、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等重要辦公、服務、公眾聚集場所應設立犬類禁入標志 , 倡導文明養犬 。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前述場所的 , 其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予以制止 。
前款以外其他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可以決定其經營、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 , 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 。
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的 , 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或者規約 , 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 。
盲人攜帶導盲犬的 , 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
第十七條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 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 。
養犬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
犬只傷害他人的 , 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 , 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 并依法承擔與其侵權責任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險 。
第十八條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
第十九條 犬類養殖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 犬類飼養場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
(二)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三)場舍結構牢固 , 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四)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五)配備疫苗冷凍(冷藏)、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 , 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六)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二十條 開設犬只養殖場所、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 , 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向住所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水產部門申請 , 分別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 , 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
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的 , 不得開展犬只養殖、診療活動 。
第二十一條 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的 , 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 不得無照經營 。
犬只銷售前 , 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設立的檢驗申報點申報檢疫 , 經檢疫合格取得檢疫證明后方可銷售 。
犬齡滿三個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犬只禁止銷售 。
從事經營性犬只寄養、美容等活動的 , 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生 。
第二十二條 從事犬類銷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犬只來源合法;
(二)收購犬只時 , 應當查驗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個人的名稱(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經辦人信息、聯系電話等信息;
(三)建立憑證銷售登記制度和檔案保存制度 , 購犬證明及相關材料應妥善保存2年;
(四)發現有來源不合法犬只的 , 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五)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二十三條 從事犬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單位和個人銷售禁養犬只 , 也不得向非法從事犬類銷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犬只;
(二)建立犬類養殖、銷售、檢疫、免疫接種、銷售登記制度 , 犬只出售后 , 銷售記錄應妥善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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