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養犬管理條例?郴州養犬管理條例( 四 )


(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二十四條 舉辦犬只展覽、表演和比賽等大型活動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的 , 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 在其核準的地點范圍內開展活動 , 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犬只的來源合法;
(二)提供犬只免疫證明和檢疫合格證明;
(三)從境外進口的犬只 , 必須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動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
第二十五條 因實驗需要養殖、飼養犬只的 , 應當嚴格遵守《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
第二十六條 養犬人、犬只管理者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 , 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 , 并向當地畜牧獸醫水產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 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
發生狂犬病疫情的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置 。
第二十七條 病犬、犬尸及被狂犬咬傷、咬死的畜禽應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消毒處理 , 禁止將狂犬和被狂犬咬傷、咬死的畜禽剝皮、出售、食用 , 不得亂棄犬尸和被狂犬咬傷、咬死的畜禽 。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養犬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 按照《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 由城管和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 , 并可處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九條 飼養的犬只狂犬病檢疫檢測不合格的 , 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處理 。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飼養的犬只 , 屬于狂犬、野犬的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 由公安機關及有權單位依法捕殺 。
第三十一條 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擾捕殺違章犬 , 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 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 , 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 。
第三十二條 飼養犬只 ,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 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 , 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 ,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 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三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 擅自從事犬類動物經營活動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 。
第三十四條 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的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 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規定責令改正 , 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 , 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 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 , 沒收違法所得 , 可以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 , 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已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 , 由同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水產部門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
【郴州市養犬管理條例?郴州養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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