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養犬管理暫行條例( 二 )


嵊州養犬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實行文明養犬,遵守下列規定:
(一)犬主應當將犬只登記牌系掛在犬只頸部,不得隨意摘下、涂改 。
(二)犬只出戶時,犬主應當對其采取戴嘴套、束犬鏈(繩)等措施,由成年人牽領并注意避讓他人,犬只在戶外的排泄物,攜犬人應立即清除 。
(三)不得攜帶除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以下區域:風景名勝區、名人故居等保護區域;歷史文化街區的公共區域;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影劇院、展覽館、體育館、商場、餐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 。不得攜帶除導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四)養犬行為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
(五)犬只死亡、遺失或宰殺的,應在30日內到一站式服務點注銷登記 。犬只異常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屬地農業農村部門 。
(六)發生犬只傷人事件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七條 設立犬只周轉(收容)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
(二)與居民居住點距離在500米以上;
(三)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犬只收容量不少于100只;
(四)場舍結構牢固,外墻高度在3米以上;
(五)根據條件配備必要的通風、清洗、消毒、排污等設施 。
第八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會同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執法檢查 。加大對違規養犬、養犬行為不規范、非法犬只養殖和診療、非法銷售犬只及犬只用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依法查處非法犬只交易場所和非法犬只診療機構 。
第九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加強對狂犬、流浪犬、無主犬、無證犬的處置,防止發生犬只傷人事件,可探索開展抓捕外包和犬只愛心領養的社會化運作模式,并負責社會化運作的指導、監督工作 。
對限養區內被遺棄、走失或未及時辦理免疫注射等手續的犬只,綜合執法部門將統一按無證犬進行捕捉、收容并做好飼養、消毒等管理工作 。
犬只收容的期限為10個工作日,超過期限未認領的犬只,綜合執法部門在農業農村部門的專業技術指導下,定期實行無害化處理 。
第十條 綜合執法部門要加強文明養犬的宣傳,高度重視涉及犬類的社會輿情動向,利用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媒體做好文明養犬宣傳引導,定期曝光不文明養犬行為 。
第十一條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法給予拘留、罰款 。
第十二條 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處沒收犬只 。
第十三條 養犬管理過程中,當事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嵊州養犬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嵊州市城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嵊政〔2016〕49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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