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養犬管理條例

上虞養犬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及《紹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建成區為限制養犬區域(簡稱“限養區”) 。限養區的具體范圍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
【上虞養犬管理條例】本市限養區范圍內單位和個人的養犬行為,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對養犬實行嚴格管控、禁限結合的原則 。限養區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嚴格限制犬只養殖場設置 。
第四條 養犬管理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建立由綜合執法、公安、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和其他有關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任務分工 。
(一)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養犬的登記、辦牌,犬只留檢、周轉(收容)場所的設置,狂犬、流浪犬、無主犬、無證犬的處置及違規養犬行為的查處;牽頭修訂和完善養犬管理相關制度,受理養犬管理方面的投訴和舉報,并督促有關部門處理;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宣傳活動,統一制作犬只標牌資料;定期組織召開協調機制會議,及時通報情況信息,研究部署相關工作 。
(二)公安部門負責確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體型標準和種類;負責查處打擊因犬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
(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監測,加強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負責發放犬類免疫證,做好犬只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包括犬只周轉、收容場所)以及犬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工作;負責對犬只無害化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
(四)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傷處置、狂犬病人搶救治療、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犬傷規范化處置 。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涉犬經營單位依法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
(六)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中涉及全市范圍的宣傳、公益廣告制作及各類標牌資料等費用的統籌保障 。
(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犬只周轉(收容)場所設置用地的協調保障 。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濱海新城管委會負責落實養犬管理屬地責任,做好本區域內養犬管理各項工作 。

上虞養犬管理條例


第五條 實行養犬登記掛牌制度,按下列規定進行申請登記:
需要養犬的單位或個人,須攜帶犬主身份證件和犬只,到設有“免疫、登記、辦牌”一站式服務點的寵物醫院、獸醫診療機構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和電子芯片植入,繳納費用后領取犬只登記牌,做到“一犬一牌一號” 。犬只需要再次接種疫苗的,犬主憑犬只登記牌即可實施接種 。對不符合條件的犬只,由犬主自行處置,不得飼養 。
犬只登記牌信息包括:犬主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犬只類型及編號 。電子芯片信息除上述登記信息外,還應記錄犬只接種免疫的相關信息 。
綜合執法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行業規范管理,對全市范圍內的寵物醫院、獸醫診療機構開展調查登記 。經審核可以從事“免疫、登記、辦牌”一站式服務的單位,應設立明顯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當地行政執法部門要定期開展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
第六條 實行文明養犬,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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