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養犬管理條例( 二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箱、電子郵箱和全市統一的電話等投訴、舉報渠道 。
第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備案
第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對其飼養的犬只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點進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免疫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送犬只再次進行免疫 。
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通過購買服務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狂犬病免費免疫服務,不得向養犬人收取費用 。
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便民措施,逐步實現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犬只備案、變更、注銷在同一場所辦理 。
第十二條 城市市區范圍內禁止飼養烈性犬,盲人飼養的導盲犬、肢體重殘人士飼養的扶助犬除外 。
烈性犬的標準及名錄,由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公安機關等確定,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社會公布 。
第十三條 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單位營業信息、飼養犬只的品種和數量、狂犬病免疫證明等信息,通過養犬管理服務系統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備案服務機構備案,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
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犬只備案證明和犬牌,根據自愿申請原則為犬只植入電子識別標識 。
備案的養犬人為養犬責任人 。
第十四條 犬只備案證明、犬牌、電子識別標識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統一免費制發,禁止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犬只備案證明、犬牌、電子識別標識,禁止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犬只備案證明、犬牌、電子識別標識 。
犬只備案證明、犬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申請補發 。
第十五條 養犬人住所地、聯系方式等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養犬管理服務系統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備案服務機構更新備案信息 。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通過養犬管理服務系統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備案服務機構辦理犬只備案注銷手續:
(一)已經備案的犬只死亡或者丟失的;
(二)養犬人放棄飼養已經備案的犬只的 。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犬只管理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信息:
(一)養犬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名字、品種、性別、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相片;
(三)犬只備案證明的編號、備案時間,犬只備案證明、犬牌、犬只電子識別標識的換發、補發、補植等情況;
(四)犬只免疫證明號碼和犬只免疫情況;
【南海養犬管理條例】(五)養犬人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
(六)犬只傷人情況;
(七)犬只被投訴、舉報記錄;
(八)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養犬人應當為犬只提供必要的飲食條件、活動空間和生活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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