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養犬管理條例( 五 )


(四)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公安機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發現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對住宅小區內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未送飼養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設立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機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銷售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展覽、演出、比賽等大型活動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的 。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飼養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每只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二千元罰款 。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犬只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每只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二千元罰款 。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犬只備案證明、犬牌、電子識別標識,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犬只備案證明、犬牌、電子識別標識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飼養犬只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驅使犬只傷害他人或者養犬人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 。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申請補發犬只備案證明、犬牌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三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補辦手續;逾期不改正的,處每只五百元罰款 。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遺棄犬只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領回犬只;拒不領回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將犬只送至犬只留檢場所收養,對單位處每只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二千元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養犬人虐待所飼養犬只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虐待非本人所飼養犬只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對烈性犬和三年內有傷人行為記錄的犬只實行圈養或者拴養的,或者違反規定攜犬外出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每只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二千元罰款 。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未遵守犬只外出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
違反本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攜犬外出時未有效制止犬只攻擊行為、導致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處五千元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對犬只的糞便未即時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物,處二百元罰款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入區域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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