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養犬管理條例( 三 )


養犬人不得遺棄犬只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虐待犬只 。
鼓勵保險機構開設犬只傷人責任險種,鼓勵養犬人為犬只購買保險 。
第十九條 烈性犬和三年內有傷人行為記錄的犬只,應當實行圈養或者拴養,在圈養或者拴養地點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除免疫、備案、診療需要外,不得攜帶外出;確因免疫、備案、診療需要攜帶外出的,應當裝入犬籠 。
第二十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已免疫證明或者為犬只佩戴相應犬牌;
(二)用長度兩米以下的犬繩牽領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護器具,或者裝入籠內;
(三)有效制止犬只攻擊行為;
(四)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攜帶犬只;
(六)在人多擁擠場合和電梯內應當懷抱犬只或者收緊犬繩,貼身攜帶犬只;
(七)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
第二十一條 下列區域,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或者開設專門的犬只服務區域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一)機關、醫院、學校、老年活動場所、幼兒園以及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二)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館、健身館、影劇院、歌舞廳、游樂場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
(三)社區、住宅小區的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所等公共活動區域;
(四)餐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
(五)公共汽車、地鐵、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但是出租汽車駕駛員同意的除外;
(六)風景區、歷史名園、名勝古跡園、紀念性公園和動物園;
(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劃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
盲人攜帶的導盲犬、肢體重殘人士攜帶的扶助犬,可以進入前款所列區域 。
第二十二條 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區域,臨時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臨時禁入區域劃定后,應當提前予以公布 。
除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和本條前款規定的犬只禁入區域外,其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 。
第二十三條 禁止犬只進入的區域或者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
臨時禁入區域的禁入期限屆滿后,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解禁,撤除犬只禁入標識 。

南海養犬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設置犬只活動場所或者劃定犬只活動區域 。
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文明養犬公約劃定犬只活動區域 。
犬只活動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注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
第二十五條 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因飼養犬只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
第二十六條 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應當立即通知被傷害人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并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并立即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
養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傷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檢場所,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傷人犬只免疫情況進行核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犬只免疫情況通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將其掌握的犬只傷人情況通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載入犬只管理電子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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