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 , 從素質上說 , 是競爭經濟、法治經濟 , 講求的是公然、公正、公正 , 并需要誠信的社會土壤 。招投標從某種意義上說 , 也是一種競爭經濟、法治經濟 , 它也必需講求公然、公平和公正 , 并以誠信作為招投標制度得以有效、良好執行的基礎 。
推出招投標制度的初衷 , 即是為了實現市場經濟的公然、公平和公正 , 實現經濟在法治環境中的自由和良性競爭 。
應該說 , 實施招投標制度以來 , 取得了不錯的結果 。一方面 , 招投標的制度建造希望順利 , 已經形成了一套比力完整的法令體系 , 同時 , 各地各部門也出臺了不少地方式例和部門規章 , 差別程度地預防了工程建造和政府采購中的違法違規、權錢生意業務等腐敗現象的孕育發生;另一方面 , 經由招投標明顯節省了政府投資支出和政府采購資金 。據測算 , 經由招標節省的建造投資一般在10-15% , 工期縮短10% 。
然而 , 不必諱言 , 這些年來 , 招投標在其運行歷程中 , 照舊出現了許多躲避法令法例和政籌謀定的現象 , 導致腐敗頻發 。國度發改委主任張平指出 , 現在招投標領域還存在著不少問題 , 像市場主體不范例、弄虛作假、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部門招標代理機構惡性競爭 , 與招標人或業主勾通;少數評標專家不獨立、不公正推行職責等 。歸納綜合說來 , 即是暗箱操作嚴重、潛規則盛行 。
說到底 , 出現這些現象 , 與招投標制度還存在著漏洞有很大的關連 。
第一 , 權力制衡機制缺失 。現在的招投標活動中,一些行業和部門既是政策的制定者 , 又是資金的擺設者,也是代理機構的遴選者,照舊許多項目的招標人,同時又是部門投標人的領導者、招標活動的仲裁者 , 可謂集決議操持、執行與看管權力于一體 , 這樣 , 就極易在招投標歷程中引發腐敗行為 , 包含權力尋租 , 違規加入招投標活動 , 內定或變相內定中標人 , 或千方百計躲避招投標 , 等等 。
比力突出的 , 一是肢解工程 , 少數業主(領導干部)把法定必需納入招標的工程建造項目 , 分解為若干個小項目大概分階段實施 , 使之達不到招標的(投資)尺度 , 或只對項目的主體工程拿出來招標 , 附屬或隱蔽的基礎性工程則直接發包處置處罰 。二是排斥競爭 , 想方設法找捏詞搞邀請招標 , 或縮小投標到場人領域 , 這樣就巧妙地排斥了潛在競爭者 , 到達變相內定中標人的目的 。三是量身招標 , 少數業主(領導干部)以招商為由直接講解施工企業 , 明言讓某某“必需中標” , 事情人員只得暗箱操作 , 使“欽點”單元如愿中標 。四是尋找捏詞 , 好比以工程建造工期短、時間緊等為捏詞 , 甚至將工程定性為“獻禮工程”或“搶險、安保”等指令性工程 , 再加以“行政集會、聯席集會”等集會紀要形式確定施工企業等手段 , 躲避招投標 。
第二 , 制度、政策不夠健全和完善 。現在 , 涉及工程建造領域的現行法令法例還存在一些漏洞 。一方面 , 相關法令和劃定對招投標中一些要害缺乏強制性劃定 , 具體說來 , 是原則劃定多、具體細則少,克制劃定多、配套罰則少,部門劃定多、適用范例少;另一方面 , 劃定過于粗疏 , 存在一些可以人為操控的空間 , 愈甚者是導致對正當與違規難以區分 , 尤其是對招投歷程中冒出的那些新型的腐敗手段無可奈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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