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征收人偏要進行貨幣補償,法院這樣判!
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的時候,主要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其中明確規定,征收補償方式有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被征收人有自由選擇補償的權利。但是,在現實中卻有這樣的情況,不管你內心中意哪種補償方式,我就給你一種方案,不給你選擇的權利。那么,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相關案例,看看法院是怎么判決的。

2011年,某市某區政府發布了《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決定進行舊城改造,何某的房屋被征收。在征收補償協商的過程中,何某向征收部門表示選擇產權置換,但是雙方沒有針對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達成協議。2012年,征收部門作出補償決定,主要內容為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款共60余萬元,并且要求何某在收到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何某不服,申請復議,市政府維持。何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
對此,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侵害了何某的補償方式選擇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在本案中,何某選擇的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但是補償決定所確定的卻是貨幣補償,侵害了何某的補償選擇權,于是判決撤銷了該補償決定。

【 貨幣|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征收人偏要進行貨幣補償,法院這樣判】所以說,對于補償方式的選擇,究竟是選擇要房,還是選擇要錢,是應該由被征收人自主決定的,征收部門擅自替被征收人安排補償方式,是明顯違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說,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一定要對相關法律規定有一定的掌握,千萬不要征收部門胡亂一聲吆喝,便隨隨便便被忽悠了,使自己補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影響補償款項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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