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動合同書( 三 )


4. 乙方的其他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并符合立即解雇條件的行為;
5. 乙方在應聘過程中或工作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欺騙甲方的;
6.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允許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支付其本人一個月的工資;同時,按照乙方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由甲方向乙方依法支付相當于其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方因合并,轉讓或分立等導致了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5、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因難,需要進行裁減人員的 。
第二十二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30天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離崗 。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的,如甲方同意乙方提前離職,乙方也可以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通知而立即解除合同 。
第二十三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但任何經濟賠償責任;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 法律、行政規定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它與甲方簽訂的書面協議,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甲方的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或法律責任 。有關具體賠償責任按照國家規定和甲方有關管理制度執行 。如果乙方未經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或擅自將公司資料及財物帶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其它困難,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和濟賠償責任 。
第二十五條 任何其它機構或單位擅自雇用未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乙方,給予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以及有關單位的直接或連帶性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
第七部分 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生效后,如需變更合同內容,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后,以書面形式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第八部分 合同的續訂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甲乙雙方可就是否延續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同意延續合同的,應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除合同部分內容需要變更的,本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試用期勞動合同書】第九部分 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況下,本合同即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甲方依法進入清算程序或破產程序的;
3、乙方離退休,退職或死亡的;
4、國家法律,法規或甲方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情形 。
第十部分 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爭議一方或雙方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甲方法定地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等相關費用自行承擔,不服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即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法定地址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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