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五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 , 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 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 , 經變更勞動合同后 , 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裁減人員時 , 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 , 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 , 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 , 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 , 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 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 , 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 , 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 , 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 ,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 , 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 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 ,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 , 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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