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六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 ,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 , 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 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 , 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 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 , 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 , 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 , 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 , 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 , 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 , 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 , 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 , 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 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 , 經協商解決不成的 , 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 ,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 , 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 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 , 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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