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一審原告提交的“關于XX支行開立金碧借記卡未能提供開戶手續憑證的情況說明”中說明“只要求用戶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后,進行聯網核查信息真實即可辦理金碧借記卡,交于客戶,無需提供其他手續……”,其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云南省農村信用社金碧借記卡章程》《金碧借記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的規定不相符,一審原告未做到審慎的審查義務,對楊2私自用他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開立賬戶未予以嚴格審查,辦理其導致再審申請人的財產損失,再審申請人保留對其追責的權利,信用社對其自己的過錯應承擔全部責任 。
(11)一審法院委托鑒定事項不充分,其僅鑒定對“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聯保借款合同;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戶聯保貸款聯保協議;云南省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據”上“楊1”的簽名字跡進行筆跡鑒定及指紋鑒定,并未對涉案關鍵材料“借款申請書”的簽名和指紋鑒定,有申請才可能有合同、協議的簽訂 。綜述前幾點,再審申請人對一審原告提交的所謂原件“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聯保借款合同;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戶聯保貸款聯保協議”持合理懷疑態度,其并不是此次借款形成或其純屬偽造,此次所謂的借款根本不是再審申請人所申請,人民法院對此未予查實 。
(12)一審庭審中,再審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人民法院未予支持,未予說明理由 。再審申請人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予以說明,法院也未予支持,未予說明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再審申請人對該鑒定結論有爭議,卻最終作為定案證據使用,其行為違法 。二審法院對存疑的事實未予以全面審查,即對事實作出最終的認定,作出最終判決,其事實認定不清,程序違法 。
(13)在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兩名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中顯示其身份證號為:53272119341128XXXX,53300119300808
XXXX,其兩名執業人員年世過高,是否存在沒有資質的第三人借用其資質進行非法鑒定,作出不符合事實的認定?鑒定機構未予說明,人民法院未予查實 。
(14)再審申請人在本案一審開庭前,向信用社相關工作人員咨詢過,貸款所需材料為“五證一冊一卡一通”,即是結婚證、山林使用權證、身份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戶口冊、借款人的銀行卡、一折通等材料才能進行貸款申請,且需要工作人員實地調查核實情況后才能貸款 。其與信用社所提供材料和所述內容相矛盾,信用社對此未予查實,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也未向法院如實陳述,對此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存在偽造的情形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四份新證據足以證實,事發借款當日楊1本人并不在XX縣XX,不可能到XX縣XX信用社借款 。信用社出具的該材料存在偽造的情形,其對此未予充分舉證和解釋說明 。
(四)本案的客觀事實是:在本案事發前,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楊2是朋友關系,基于對再審被申請人楊2的信任,其將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給予再審被申請人楊2到銀行借款,并私自刻了再審申請人的個人印章 。后再審被申請人楊2不懷好意,利用朋友對自己的信任,私自復印了再審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在再審申請人不在場不知情的情況下到銀行辦理借記卡和多次借款(再審申請人現知道的借款有三次:3000元、20000元、涉本案100000元),對此行為再審申請人對其保留刑事追責的權利 。再審被申請人楊2私自利用再審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及私人印章等向信用社所借涉本案的100000元的事實,在二審庭審中,再審被申請人楊正榮已經口述予以承認 。2012年1月13日再審被申請人楊2冒用再審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在銀行貸款、開立賬戶,并取走和使用該款項,2014年再審申請人自己銀行賬戶被扣款后,其通過信用社查實,才得知該借款的事實,銀行扣款為涉案借款的利息,后再審申請人多次向再審被申請人楊2追要該款項,同年11月26日在多人在場(楊XX夫妻二人,楊X、楊2、楊1均在場)的情況下,再審被申請人楊2出具欠條說明差欠再審申請人10000元的利息,后再審被申請人楊2多次推諉,未償還銀行貸款,也未歸還該利息 。再審申請人向XX司法所求助,司法所幫再審申請人書寫訴狀后遞交XX人民法庭,但最終再審被申請人楊2夫妻二人以愿意償還貸款為由要求再審申請人予以撤回相關材料 。在此過程中,信用社發律師函給再審申請人并進行了起訴,遂有本案的(2017)云XXXX民初333號,后再審申請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XX中級人民法院,遂有(2018)云XX民終9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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