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 四 )


二、本案一二審人民法院訴訟程序違法,庭審中未充分保障再審申請人查看材料的權利,未充分保障再審申請人質證、陳述、辯論的權利 。
1. 一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上顯示時間為2017年5月17日,在一審判決中卻顯示為2017年5月27日受理 。
2. 一審原告提交起訴狀,人民法院受理后,其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其違反法定程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的規定,本案中一審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
3. 一審法院沒有將涉案證據材料副本送達給再審申請人,其違反法定程序,是其本人向法院多次申請后才查看到一審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其僅收到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材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的規定,當事人應在提交起訴狀的同時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副本,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該證據材料副本與起訴狀副本一起送達給本案的再審申請人 。
4. 一審庭審中未充分的保障再審申請人自己陳述和辯論的權利,再審申請人提出的疑問未給予釋明 。再審申請人是案件的當事人,其對案件的事實更為清楚,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其充分陳述辯論的權利,對于當事人無法理解或不清楚的法定程序或法官提出的問題,人民法院應該予以解釋說明 。
5. 一審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的程序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的規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委托鑒定時未征得再審申請人的意見,僅征詢一審原告的意見后就指定了司法鑒定機構,其程序上是違法的 。
6. 一審庭審中,當事人對其鑒定結果提出異議,要求鑒定人員出庭說明鑒定結論,人民法院未予理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和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的規定,人民法院最終卻以此作為定案的證據,其違法了法定程序 。且當事人提出要求重新鑒定,但未予以答復 。
7. 二審庭審中再審申請人提交了涉本案合同簽訂日的調貨單、住旅社的費用收據、U盤(錄音)等關鍵性的證據材料,但法庭未予以質證,其未給予再審申請人充分的舉證權利,違法法定程序 。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僅僅只審查雙方當事人的爭議點,其應綜合全案客觀事實綜合處理,并依此作出合理的事實認定,公正判決 。
8. 一審人民法院在眾多證據存疑(詳見第一部分)的前提下,沒有依職權調取信用社的監控視頻(含申請借款時的監控視頻,簽訂合同、協議時的監控視頻,開立賬戶的監控視頻,放款后取走該款項的監控視頻等),其就對事實進行認定,作出了判決,其程序違法 。二審人民法院對一審原告提交的存疑材料未予充分的核實未再次進行認定,其程序也違法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