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

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


 民事再審申請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1
再審被申請人一(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云南XX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再審被申請人二(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2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3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XX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4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錢XX(系楊1之妻)
再審申請人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2018)云XX民終987號民事判決書、XX縣人民法院(2017)云XXXX民初333號民事判決書,現特向貴院提起再審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1. 請求撤銷XX中級人民法院(2018)云XX民終987號民事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17)云XXXX民初333號民事判決;
2. 請求發回重審或重新認定事實后依法判決;
3. 本案一二審、再審訴訟費、公告費、鑒定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部分事實認定不清,影響對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其應依法予以查明相關事實,公正審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只有堅持實事求是,以充分確鑿的事實作為判案的根據,用法律這個尺度來衡量,以法律作為定案的準繩,才能做到不枉不縱,公正無私,保證公正的審判 。本案中,人民法院對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一二審法院在未予查明的情況下即做出了判決 。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相關規定,特以此申請再審 。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充分,本案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調貨單、住旅社的費用收據、光盤(錄音)、借條,該四份證據能綜合證實2012年1月13日當天,再審申請人從XX到XX縣城調貨,其本人不在XX,且錄音證實再審申請人找到楊2后,對該款項如何歸還等問題的談話中,再審被申請人楊2本人承認該款項是其自己所借,該借款(10萬元)其自己已經使用完 。該涉案款項使用完,借款期限滿后,楊2無法歸還該借款,逾期后信用社扣除了楊1的銀行存款后,楊1才知道該借款的存在,2014年楊1找到楊2后,楊2就此銀行扣款利息出具借條,說明差欠10000元利息的事實 。
(二)原判認定基本事實缺乏事實依據和相關證明 。
1. 從本案的關聯案件XX縣人民法院(2017)云XXXX民初331號、(2017)云XXXX民初334號、(2017)云XXXX民初341號的庭審筆錄中可以看出,本案所謂再審申請人借款當日其本人并沒有參與借款、簽字捺印等情形,且各相關關聯人均給予了明確的陳述,存在他人代簽名字的情形,再審被申請人楊2對此也予以認可 。
2.從本案證據材料看,本案的證據材料多處存疑,各證據間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 。
(1)一審原告提交的“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聯保借款合同;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戶聯保貸款聯保協議”均為格式條款,假如該材料為再審申請人所簽字捺印,其應該做出不利于條款制作人即一審原告方的解釋,其應該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該合同應認定為未訂立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第1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的規定,該條款通過為格式條款制定方設定義務的方式,從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規定了格式條款的訂立規則,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盡到提示義務或者拒絕說明的,該條款視為未訂立;該條款不公平的,也應視為未訂立 。本案中,該協議條款明顯不公平,應認定為未訂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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