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怎么算百分之三百,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怎么算( 三 )


答: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元旦、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計薪,不影響加班工資的計付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資應當按照百分之三百工資報酬標準另行計付 。
(3)杭州案例:“故本院確定崔強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間雙休日共加班共96天,法定節假日加班8天 。就加班工資計算標注,崔強月基本工資為1800元/月低于杭州市最低平均工資,本院以月基本工資2010元為基數,確定南方杭州分公司尚應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17743.45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217.93元(2010/21.75*8天*300%=2217.93元)”——(2020)浙01民終7740號
(4)溫州案例:“綜上,原告總加班時長平時計1267小時,周末計1711.5小時,法定節假日計56小時,平時加班工資應按照20.25元/小時(13.5*150%)計算,周末加班工資應按照27元/小時(13.5*200%)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應按照40.5元/小時(13.5*300%)計算,故被告應補發原告加班費43790.25元(1267*10.25元/小時+1711.5*17元/小時+56*30.5元/小時)”——(2020)浙0303民初4142號
(5)紹興案例:“根據上述認定的事實,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5月7日張國興應得基本工資為11961元【(1800元/31日*13日)+(1800元*6月)+(1800元/31日*7日)】、延時加班工資為8971元(11961元/2*150%)、雙休加班工資為14399元【58日*(82.75元/8*12時)*200%】、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234元【6日*(82.75元/8*12時)*300%】,合計37565元”——(2020)浙0603民初8796號
(6)寧波案例1:“本院認定被告尚應支付原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827.59元(崗位工資4100元每月/21.75天×5天×3)”——(2020)浙0282民初2132號
(7)寧波案例2:“該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故王玉山應得休息日加班費為16820.23元(1660÷21.75×82×200%+1800÷21.75×26×200%) 。因折算日工資時未剔除11天法定節假日,故王玉山應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為1730.58元(1660÷21.75×7×200%+1800÷21.75×4×200%) 。”——(2018)浙02民終3581號
(8)寧波案例3:“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鄢樤垂疽颜VЦ断木嫉囊槐豆べY外,尚應支付夏君霞2016年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662元(2400元/月÷21.75天/月×3天×200%) 。”——(2016)浙02民終3855號
9、江蘇省
(1)南京案例1:“本案中,被告對安排原告在2019年10月1日至3日工作的事實予以認可,故被告應支付該期間300%工資報酬 。因被告已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且被告對計算加班工資標準3910.36元/月無異議,故被告應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3日休假日加班工資1078元(3910.36元/月÷21.75天×3天×200%) 。被告抗辯稱已安排原告調休,僅應再支付一倍工資,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2020)蘇0118民初2314號
(2)南京案例2:“本院認為: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故原告應向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24827.59元(5400元/月÷21.75天/月×50天×200%),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3724.14元(5400元/月÷21.75天/月×5天×300%) ?!薄?2019)蘇0106民初11675號
(3)徐州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吳倩在法定節假日工作15天,故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應為4655.33÷21.75×300%×15=9631.72元 。”——(2020)蘇03民終5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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