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淮安案例:“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間,共有國家法定節假日22個,鑒于被告已支付原告此期間的一倍工資,故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6242元/2×21.75天×(3-1)=12627.49元 ?!薄?2020)蘇0813民初1760號
(四)總結與建議
從上述地方性規定和案例說理來看,絕大多數地區已經明確,若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當天提供勞動,則另行結算和支付300%的工資報酬 。當然,也有極少地區,比如寧波,和江蘇的淮安,南京,有另行結算和支付200%的工資報酬案例;但是,寧波和江蘇當地也有支付另外結算300%的工資報酬案例,特別是最高法也有經典案例顯示額外結算300%的工資報酬 。
綜上,筆者認為額外支付200%的工資報酬應該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是否符合當地的規定或者實操口徑,還需要結合當地的政策性規定或者案例,來綜合判斷 ??傮w大方向上基本全部堅持了額外結算300%的加班工資報酬;所以建議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直接另行給與計算和發放300%的加班工資,經營比較困難的,需要查詢當地政策或者案例是否支持另行結算200%的加班工資后再做決策;當然,已經按照額外300%計算發放的,不建議中途變更計算方式,否則容易激起勞動者心中滿滿的疑惑 。
額外提醒,并非所有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提供勞動均可以獲得加班工資,有個別地區,比如北京,若勞動者執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即使是在法定節假日當天提供勞動的,根據北京當地的政策規定,用人單位也是可以不用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 。所以本文強調主要是針對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法定節假日提供勞動的加班工資計算方式 。
最后,筆者強調:不能通過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來斷定勞動爭議的事實方向,甚至以此來判斷當地的裁審方向,這是不可取的 。因為個案有不同,平衡的利益也不同,特別是勞動爭議案件,本身各個地方的規定就不太一樣,甚至大相徑庭,一個案件結果在一定意義上并不能代表什么,只能代表主審法官/仲裁的觀點 。建議大家看勞動法問題,一定要全面,客觀,更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以及實施背景,個案利益的平衡,才能有很好的結果判定和把握 。筆者也在修煉中,希望能妥善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資糾紛,為和諧社會貢獻一丟丟的力量 。
好了,鑒于時間和篇幅有限,今天就為大家簡單分享到這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爭議各地相差較大,難免有不足之處,還請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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