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員攜犬在津入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境外人員在其他地區入境后攜犬來津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
第二十四條 畜牧部門在檢疫或者檢查中發現狂犬時,應當依法采取撲滅措施 。犬尸應當深埋或者焚燒,所需費用由養犬人負擔 。
養犬人發現或者懷疑所養犬有狂犬病癥狀時,應當及時送交畜牧部門檢查 。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將狂犬和被狂犬咬傷、咬死的畜禽剝皮、出售、食用 。禁止亂棄死犬和被狂犬咬傷、咬死的畜禽 。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養犬登記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安機關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注銷養犬登記證,并可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攜犬出戶未攜帶養犬登記證的,由公安機關暫扣其犬,責令改正;不改正的,沒收其犬 。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養犬注冊的,由公安部門暫扣其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其犬,并可以對重點管理區內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一般管理區內單位或者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舉辦犬類展覽展銷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以外的公共場所從事犬類交易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對出售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六)、(八)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注銷養犬登記證 。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容環衛部門責令其清除,并可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養犬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補辦手續,并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畜牧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
第三十三條 養犬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天津養犬管理條例?天津養犬管理規定2020】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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