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重慶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二 )


養犬證(犬牌)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部門申請補發 。
第十四條 重點管理區養犬應當按年繳納管理服務費 。具體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
飼養絕育犬的,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殘人員飼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 。
第十五條 管理服務費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各部門養犬管理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的部門預算 。
第十六條 管理服務費主要用于犬只管理、犬只狂犬病免疫等支出 。管理服務費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布 。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重慶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重慶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定期為犬只接種預防狂犬病疫苗,還應當防治犬只的其他疫病 。
對有興奮、狂暴、流涎、具有明顯攻擊性等疑似狂犬病癥狀的犬只應當及時進行捕殺,并及時報告當地獸醫部門 。
第十八條 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戴嘴套;
(三)重點管理區域內攜犬出戶的,犬只必須掛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米,并由成年人牽領;
(四)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的,必須在住所外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牌;攜烈性犬、攻擊性犬出戶的,除遵守本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犬只;犬只死亡的,養犬人不得隨意丟棄,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養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吠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給他人造成傷害的,養犬人應立即將傷者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疾病預防和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重慶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重慶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四章 犬只經營規范
第十九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固定場所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并自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安部門備案 。
第二十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建立健全病例檔案制度和診療制度 。嚴禁為養犬人開具虛假免疫證明 。
第二十一條 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疫條件;
(二)養殖、交易場所不得設在住宅小區、商住樓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區域;
(三)記載養殖、交易犬只的品種、數量和流向,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安部門備案;
(四)除免疫、診療、配種和交易外,不得將所養犬只帶出飼養場所;
(五)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部門報告,并監護好現場,不得轉移、出售和屠宰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可以在重點管理區內規定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并設立標識;在重大節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可以規定臨時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并設立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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