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重慶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三 )


第二十三條 公安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實施養犬登記,對養犬人遵守登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受理有關養犬的投訴,及時調處治安糾紛,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養犬行為 。
第二十四條 獸醫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對犬只的免疫、診療服務、傳染病預防監控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養犬人對所養犬只進行免疫、防疫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二)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及時進行采樣診斷;
(三)向社會公布烈性犬、攻擊性犬只種類;
(四)協助當地政府確定狂犬病疫點疫區和疫情撲滅 。
第二十五條 工商部門應當依法為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
第二十六條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患者診治和狂犬病疫情的監測、報告、調查處理工作,開展預防狂犬病衛生知識宣傳,制定對被犬只咬傷人員的及時、無條件救助制度 。
第二十七條 市政部門應當做好對街巷占道銷售犬只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工作,及時清理或者督促養犬人清理犬只排泄物 。
第二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村(居)民會議、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就文明養犬、準養犬種、飼養犬只數量、愛護清潔衛生、遛犬區域和時間等事項依法制訂養犬自律公約,并監督實施 。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并可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 。相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并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 。
第三十條 對正在傷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滅 。
經公安部門依法確認有一次傷人記錄的犬只,不得再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 。養犬人應在15日內到公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
有條件的養犬人,可以為所養犬只辦理犬只相關責任保險 。
第三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民間組織、志愿者救助流浪犬只,建立犬只收容留檢場所,確定捕捉流浪犬只的機構,公布其聯系電話 。
對收容的犬只,7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不能查明養犬人、逾期無人認領或者養犬人拒不認領的,按無主犬只處理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飼養未經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重點管理區內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般管理區內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
第三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內未經登記擅自養犬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四條 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養犬登記延續、變更、注銷手續或者養犬證遺失逾期不補辦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五條 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管理服務費的,由公安部門通知補交 。逾期不補交的,每日按收費總額的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但滯納金不得超過欠款本金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警告,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容犬只 。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市政部門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不及時將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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