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包頭養犬管理規定( 四 )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年檢的;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 , 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大型犬、烈性犬 , 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界定并公布 。
【包頭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包頭養犬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 。1996年5月23日包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 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實施的《包頭市養犬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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