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包頭養犬管理規定( 二 )


第十一條 個人在養犬前 , 應當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 , 并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二十日內 , 攜犬到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 , 注射狂犬病疫苗 , 并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 。
養犬人發現所養犬只出現病情 , 應當及時治療 。
養犬人在取得動物健康免疫證之日起二十日之內 , 到住所地的旗縣區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 , 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
第十三條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 , 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 , 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

包頭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包頭養犬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 , 應當自丟失之日起十五日內 , 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
第十五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 , 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 , 持養犬登記證到新的住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 , 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 , 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 并對犬尸及時進行無害處理 。未辦理注銷手續的 , 不得再養犬 。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 , 應當將犬交犬類留檢所 , 并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
第十七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每只犬第一年為八百元 , 以后每年度為二百元 。
對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 , 免收管理服務費 。對鰥寡老人養犬的 , 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 。
養犬一般管理區的收費標準 , 由旗、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管理服務費由公安機關代征 。養犬交納的管理服務費全部上繳財政 , 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 。
第十八條 用于偵查、巡邏、醫學研究、傳染病防治、救災的犬只 , 應該辦理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登記證 , 可以免收管理服務費 。
第十九條 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學習、休息時 , 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第二十條攜犬出戶時 , 攜犬人對犬在樓道及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清除 。
第二十一條 攜犬出戶時 , 攜犬人應當為犬掛犬牌、束犬鏈 , 由成年人牽領 , 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
第二十二條 養犬人對傷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嚴重傳染病的犬應當及時送交犬類留檢所 。
第二十三條 犬傷害他人的 , 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防疫機構診治 , 并先行墊付醫療費 。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過錯 。致使犬傷害他人的 , 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 , 并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
第二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對管理區內居民投訴的犬只擾民事件 , 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 。
對社區內具有普遍性的養犬擾民事宜 , 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按照表決結果解決 , 表決結果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實施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 街道辦事處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給予具體指導 。
第二十五條 除用于偵查、巡邏、醫學研究、傳染病防治、動物觀賞、雜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暫時收留無主犬的外 , 各級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群眾性組織的辦公場所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不得養犬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