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犬只疫情監測網絡,對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進行預防和控制;
(四)監督管理犬只養殖、診療等活動;
(五)按照方便群眾原則合理設置犬只免疫點;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犬只經營者的注冊登記,查處違法經營犬只行為 。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狂犬病等疾病的預防宣傳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應、運輸、保存、使用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工作 。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引導物業區域內群眾規范養犬,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管理部門開展宣傳工作,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文明養犬行為規范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就本區域內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管理規約,并監督實施 。依法成立的犬業協會、寵物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教育會員遵守養犬法規,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和參與犬只的收留、領養等救助活動 。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負責養犬管理的綜合執法、公安、畜牧獸醫、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犬業協會等組織應當經常性開展依法養犬、科學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活動 。
第十七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實施細則及工作流程 。
第十八條 支持和鼓勵民間犬只救助機構和愛犬人士依法從事犬只救助活動 。提倡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手術 。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養犬行為和犬類經營行為予以制止或者舉報,并可以向相關部門或者通過便民服務熱線進行舉報和投訴 。相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電子郵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登記,及時處理,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建立對舉報人的保護和獎勵機制 。
第三章 許可管理
第二十條 限制養犬區內養犬實行許可登記制度 。除治安重點保護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烈性犬和其他禁養犬 。烈性犬和其他禁養犬的名錄由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門會同市級公安機關、市級畜牧獸醫部門確定,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
第二十一條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養犬人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三)所養犬只符合本辦法規定,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二十二條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單位為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用途;
(三)有專門的圈養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馴養;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二十三條 個人在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的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三)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同意養犬證明;
(四)犬只《動物免疫證》和電子標識植入證明 。
第二十四條 單位確需飼養犬只的,在辦理犬只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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